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上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瑞川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8月4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李珮妤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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