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6年度竹簡字第62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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