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43號
原   告  楊文禮
       林珍妮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 律師
被   告  陳吳金菊
       高榮宗
       賴靜嫻
       賴瑞徵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被   告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被   告  林天得
上列四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   告  林天助
       施建弘
       劉世錦
       劉力元   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蔡榕芝 律師
被   告  戴清富
       楊孟青
       楊玉仙
       陳逸堂
       史聖智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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