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43號
原 告 楊文禮
林珍妮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 律師
被 告 陳吳金菊
高榮宗
賴靜嫻
賴瑞徵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被 告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被 告 林天得
上列四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 告 林天助
施建弘
劉世錦
劉力元 同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蔡榕芝 律師
被 告 戴清富
楊孟青
楊玉仙
陳逸堂
史聖智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