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3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4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