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礙國幣懲治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有價證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與不應減刑之妨礙國幣懲治條例罪、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甲○○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有價證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與不應減刑之妨礙國幣懲治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玖月。
甲○○所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有價證券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與不應減刑之妨礙國幣懲治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礙國幣懲治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二、四、六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編號一、二、三及編號四、五及編號六、七,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妨礙國幣懲治條例│偽造有價證券罪│妨礙國幣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十年│├────────┼────────┼────────┼────────┤││八十六年十二月起│八十五年九月間│八十五年十月中旬││犯罪日期│至八十七年一月二││起│││十四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台北地檢八十七年│板橋地檢八十六年│板橋地檢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二│度偵字第一八二三│度偵字第一八二三││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一一0四號│二二四七號│二二四七號││├────┼────────┼────────┼────────┤││判決日期│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八十八年二月十九│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日│├───┼────┼────────┼────────┼────────┤││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判決││一一0四號│二二四七號│二二四七號││├────┼────────┼────────┼────────┤││判決│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十八年三月二十│││確定日期│九日│二日│二日│├───┴────┼────────┼────────┼────────┤│所犯法條│妨礙國幣懲治條例│刑法第二0一條第│妨礙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二項│第三條第一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第三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不合減刑;第三條││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一項第十一款│款│第一項第十一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七月│││期間或罰金額││││├────────┼────────┼────────┼────────┤│備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四│五│├────────┼────────┼────────┤│罪名│偽造有價證券罪│妨礙國幣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罪日期│八十年一月初至八│八十一年十月底至│││十年九月六日│八十二年四月初│││││├────────┼────────┼────────┤│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八十年度│桃園地檢八十二年││年度案號│偵字第一九0八號│度偵字第七六三九││││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八十一年度上訴字│八十三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四一0三號│第一七二九號││├────┼────────┼────────┤││判決日期│八十二年四月七日│八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八十一年度上訴字│八十三年度臺上字││判決││第四一0三號│第五八七八號││├────┼────────┼────────┤││判決│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十三年十月二十│││確定日期│一日│七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二0一條第│妨礙國幣懲治條例│││二項│第三條第一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不合減刑;第三條││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第一項第十一款│├────────┼────────┼────────┤│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備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六│七│├────────┼────────┼────────┤│罪名│偽造有價證券罪│妨礙國幣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罪日期│八十五年二月七日│八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起│├────────┼────────┼────────┤│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八十五年│板橋地檢八十五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四三三六│度偵字第四三三六│││號│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一0四四號│一0四四號││├────┼────────┼────────┤││判決日期│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八十五年九月四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判決││一0四四號│一0四四號││├────┼────────┼────────┤││判決│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八十六年一月三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二0一條第│妨礙國幣懲治條例│││二項│第三條第一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不合減刑;第三條││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第一項十一款│├────────┼────────┼────────┤│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