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伍月;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本裁定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書贅載第8條第3項)。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3月22日│96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795號│第6795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11號│96年度訴字第12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29日│96年5月29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11號│96年度訴字第1211號││判決├────┼─────────┼─────────┤││判決│96年7月4日│96年7月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5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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