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履行勞動契約事件(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涉刑事案件,當時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之 趙淑容 法官承審該案,聲請人認趙法官立場偏頗、羅織聲請人入罪,已無公正立場審理本案,本案審理期間已聲請迴避,經本院定為96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誤載為97年度聲字第377號),經本人提起抗告,業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廢棄原裁定在卷(即97年度勞抗字第2號,惟查,該案為訴訟費用之裁定,並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為此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指明本院97年度勞訴字第5號履行勞動契約事件中,承審法官趙法官於該事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或訴訟結果有何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誤之情事,復未提出事證證明趙法官於審理前開勞動契約事件時有何立場偏頗之虞,只是指摘承審趙法官於審理前刑事案件時草菅訟案、故於本案審理時當無公正立場等語,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指摘顯無理由,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劉邦遠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盧麗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