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銘仁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5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條第1項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銘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4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12公克),係查獲之毒品,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扣案之白粉1包(淨重0.12公克),經送請鑑驗之結果,確含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節,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1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準此,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