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 林孟經 被告 陳王美蓮
陳永育 陳德儒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地上權價額之計算,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陳報本件地上權約定有地租,然因時日久遠而無法提出其金額,經本院職權函請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檢送人工土地登記簿資料,其上登載本件地上權之地租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6.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42元(計算式:56.9元×12月×15=10,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