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勞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敬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忠玉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複代理人 陳德正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陳怡秀 訴訟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