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12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文仁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貴聰
陳淑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蘇瑞華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