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碧華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碧華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陳育良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