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扺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 黃木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木杉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