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59號聲請人 施臻妤 送達代收人 張秋萍 相對人 楊翌漢 彰化縣○○鎮○○里○○鄰○○路○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另家事非訟事件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亦有揭示。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翌漢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該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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