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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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祖升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祖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祖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祖升年逾80歲,且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並經鈞院以114年度亡字第8號裁定准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聲請宣告失蹤人陳祖升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陳祖升於110年7月20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卷宗無訛,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
三、次查,失蹤人陳祖升於110年7月20日失蹤,迄至113年7月20日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准予裁定宣告其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