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
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于耀文附表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月│││3年││├───────┼─────────────┼─────────────┤│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2年5月至同年6月30日│82年4月至同年6月4日│├───┬───┼─────────────┼─────────────┤│偵│機關│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及├───┼─────────────┼─────────────┤│查│年│82│82││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2815、13927、14576、16403│同左│├───┼───┼─────────────┼─────────────┤││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年│82│82│││案├─┼─────────────┼─────────────┤│後││字│訴│訴│││號├─┼─────────────┼─────────────┤│事││號│3150│3150││├─┼─┼─────────────┼─────────────┤│實│判│年│82│82│││決├─┼─────────────┼─────────────┤│審│日│月│9│9│││期├─┼─────────────┼─────────────┤│││日│16│16│├───┼─┴─┼─────────────┼─────────────┤││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82│82││確│案├─┼─────────────┼─────────────┤│││月│訴│訴││定│號├─┼─────────────┼─────────────┤│││日│3150│3150││日├─┼─┼─────────────┼─────────────┤││確│年│82│82││期│定├─┼─────────────┼─────────────┤││日│月│10│10│││期├─┼─────────────┼─────────────┤│││日│15│15│├───┴─┴─┼─────────────┼─────────────┤│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第14條│││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7月、褫奪公權│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1年6月││├───────┼─────────────┼─────────────┤│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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