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719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一台灣優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業已變更,請陳報該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