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8號原告王蒂訴訟代理人 羅達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蓓王蕾王萍王疆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委任羅達德為訴訟代理人並經駐外單位驗證之民事委任狀。
二、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計算方式:被繼承人 王威 之遺產總金額為新臺幣2,155萬5,420元(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之記載),又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5分之
1,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31萬1,084元,第一審裁判費為
4萬3,768元。】
三、王威所有之臺北市○○區○○段三小段0801之0000、0801之0001、0801之0002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3建物,於其100年12月26日死亡後辦畢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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