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春寶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春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春寶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7年7月25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21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案號為107年度聲字第1630號),之後接續執行有期徒刑9月。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3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701802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701802460號)、法務部107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701802460號函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