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原告 陳碧雲 被告 曾意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24日,以偽稱地檢署欲凍結原告帳戶之名義,因原告僅係單純之補習班 安親 老師,致遭被告詐騙而轉帳新臺幣(下同)73萬5,000元予被告。後經查明被告實為詐騙之車手,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查獲被告犯罪行為並提起公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迄今仍無悔意,雖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安排當事人間調解事宜,但完全未有承諾賠償任何金額,爰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3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意雯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8月8日上午11時34分審理並辯論終結,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第18庭上午開庭進度一覽表等附卷可參,而本件原告陳碧雲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7年8月8日13時48分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等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