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76號附帶上訴人 張慧瑀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 陳楓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7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附帶上訴人聲明求為判命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876,059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876,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29,418元,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三、爰裁定如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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