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47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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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4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臺東縣稅捐稽徵處右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理由按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為理由依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其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本院二十三年判字第五號著有判例。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係以其不服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向財政部提起再訴願,已逾六個月餘財政部未決定,依法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惟財政部於本院為裁判前,已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台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命被告另為處分,有再訴願決定書一份在卷足憑,則原處分業已不存在,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本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之請求,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高秀真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