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陳保棠
被移送人 陳柏諺
被移送人 徐泓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9月30日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0800185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保棠、陳柏諺、徐泓瑋意圖鬥毆而聚眾,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3日1時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里○○街○○○號。
(三)行為:意圖鬥毆而聚眾。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及現場監
視器畫面光碟、監視畫面翻拍照片等事證,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87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