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39號
抗 告 人 游淑華
訴訟代理人 蔡夷昆
上列抗告人與 紀金泰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