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原告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 陳國仁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上列被告,因民國一○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七六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張季芬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