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 蔡艾淇 訴訟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被告 藍子鴻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