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項繼賢選任辯護人吳文君律師被告林揚坤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959號、105年度偵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項繼賢、林揚坤部分,延展至民國一○五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項繼賢、林揚坤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5年5月13日下午4時宣判。
茲因同案被告 許榮村黃柏松謝鎰誠林榮欽 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與被告項繼賢、林揚坤部分之起訴法條同一,且尚在審理中,已定於105年5月3日、105年5月12日調查證據及定於105年5月19日進行言詞辯論,為避免上開兩部分認事用法歧異,爰就被告項繼賢、林揚坤部分,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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