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8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曾怡仁
被 告 尤偉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尤偉霖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2,993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心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