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409號原 告 曾厚榮 訴訟代理人 曾永 被 告 吳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9日下午4時2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昌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5日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