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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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409號
原   告  曾厚榮
訴訟代理人  曾永
被   告  吳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9日下午4時25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5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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