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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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19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辛純昌
被 告 黃馨瑩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馨瑩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975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心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