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芳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玖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之職員,派駐於桃園市○○路○○○號之巴黎學院社區擔任總幹事,職司收取社區管理費及管理服務費等費用,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所代收之社區管理服務費新臺幣(下同)28萬4,838元,另又陸續挪用所代收該社區住戶之管理費31萬9,543元及社區零用金5,000元,總計60萬9,381元。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金額。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9,381元及自民國9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公司人事資料卡、巴黎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戶名「巴黎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存款存摺明細等件之影本為證,並經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緝字第1399號案件偵查中及本院96年度易緝字第167號案件審理中坦承不諱。被告因上開犯行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成立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亦有起訴書及刑事判決各1件附卷可稽,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因業務上所代收持有之管理費60萬9,381元,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生損害於原告,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0萬9,381元,及自9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亦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