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3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034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立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9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2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于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