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1510號原告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峻賢 律師
陳錫川 律師 丁志達 律師被告嘉和盈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被告丁○○被告戊○○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陳思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陸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其中被告嘉和盈實業有限公司、丁○○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被告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如原告以新臺幣捌佰肆拾萬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嘉和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嘉和盈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被告庚○○,惟因被告嘉和盈公司已無繼續經營之可能,遂於民國96年8月31日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經臺北市政府以96年9月5日府建商字第096890457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被告嘉和盈公司並於訴訟繫屬後之97年3月25日選任丁○○為清算人,清算人丁○○即於97年4月18日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㈠第201頁),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函、臨時股東會議事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等附卷為佐(見本院卷㈠第203至205頁、第
22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嘉和盈公司與原告素有生意往來,經常委託原告就其
胚布進行染整加工,被告庚○○為被告嘉和盈公司之原負責人、被告戊○○則為被告庚○○之配偶,並共同出具連帶保證書,保證就被告嘉和盈公司對原告所負之染整加工費、票據、保證等債務,同意與被告嘉和盈公司連帶負擔全部給付之責任。嗣被告嘉和盈公司自95年12月間起至96年7月期間止,委託原告染整加工其胚布共計82萬2151.5公斤、59碼,共應給付原告染整加工費計新臺幣(下同)6889萬8216元,並經扣除被告嘉和盈公司代付之運費2萬9584元,及因染整加工過程發生瑕疵,而經雙方協議由原告買回54萬2613元(若整塊布之染整加工未達標準,因無法裁切利用買回)、折讓110萬6407元(若僅整塊布之部分,染整加工未達標準,因仍可裁切利用,故以折讓報酬方式處理),共計金額164萬9020元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承攬報酬6721萬9612元。詎料,被告嘉和盈公司於委託加工期間,固曾陸續簽發,總面額合計為6392萬5140元之31紙支票予原告,以為前揭部分承攬報酬之給付,惟其中僅24紙支票、合計4195萬5995元之款項獲提示兌現,其餘票載發票日96年7月5日以後之7紙支票、面額合計2196萬9145元,經原告提示後,卻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未獲兌付;且自96年7月5日上開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陸續退票後,經原告嘗試與被告嘉和盈公司聯絡均屬無效,致被告嘉和盈公司尚有剩餘承攬酬329萬4472元,迄今未獲付款。是以,被告嘉和盈公司委託原告染整加工之前開承攬報酬尚有退票金額2196萬9145元及未清償之承攬報酬329萬4472元,總計2526萬3617元未依清償,原告自得本於承攬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給付承攬報酬之責任等語。
㈡對被告抵銷抗辯之陳述:
⒈關於附表2項目1「因布料品質嚴重故障(陰陽色/正
反面色差),導致國外客戶取消訂單」部分:被告於96年1月30日所下之「染整單」,係委託原告就其交付之胚布,進行「染色單刷剪毛」、「正面磨毛」及「吸濕排汗」等加工項目,惟原告依約染整加工後,經被告之客戶驗貨結果,竟認染整完成之布料顏色不合預期,鑑於「刷毛工序」本會使顏色發生改變,被告認其客戶無法滿意布料染整顏色之原因,乃原告「磨毛工序」採砂紙磨毛之效果所致,雙方遂協議其後該二訂單之染整,原告僅施作「染色單刷剪毛定型」加工即可,至「磨毛工序」則由被告另行委託昭鎰公司磨定加工。嗣後原告染整完成之布料,經被告駐廠之工務檢查顏色品質符合約定後,均送至被告指定之昭鎰公司進行磨毛工序,是被告所稱布匹染印品質異常,顯非原告所造成。
⒉關於附帶2項目2至項目6「因品質異常、交期嚴重遲
延」等瑕疵損害賠償部分:被告嘉和盈公司之英文名稱為「GARNETFABRICCO.LTD」,惟其所提出之訂單、欠款通知書、扣款通知書、電子郵件、出口單據等證物,其受文對象、發文者或出貨者,均與被告嘉和盈公司無涉,被告得否據該等文書對原告主張印染之布匹有瑕疵存在,並行使損害賠償權利,已非無疑。況以布料委託印染加工之廠商,均會指派工務人員進駐染整廠,以方便印染顏色之確定及檢驗布匹染整加工之過程暨結果是否符合雙方約定,而被告委託原告印染加工期間,亦有指派工務進駐原告染整工廠監督,是原告印染加工完成之布匹,於進行包裝、出貨前均須經被告駐廠工務確認符合雙方約定,始得為之,嗣並在原告之送貨明細表上簽章而出貨,就此被告既未於事前提出任何所謂品質有瑕疵之布料供確認,庸得於事後再爭執所謂印染品質異常之情事。再者,因原告印染加工後之布料,僅屬成品布,尚須經被告委託其他廠商進行裁剪、拼貼等工序方得成為成衣,為利責任釐清,兩造業已約定「品質如有問題,請於七日內通知,如逾期或經出品及裁剪後,本公司概不負賠償責任」,被告既未於出貨後七日內通知有品質問題,復係於布料出口及裁剪之後,且未提供所由瑕疵布料檢驗,自不得請求原告負賠償責任。
⒊關於附表2項目7「交期延誤,導致布廠空運費用」部
分:被告提出之「託運收據」,其托運內容是否即為其後附「INVOICE」、「訂單」所顯示之布料,之各該文件內容及比對「托運收據」及「INVOICE」之日期,尚非確定無疑。且各該「INVOICE」、「訂單」所載對象均與被告嘉和盈公司無涉,顯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再者,依染整業慣例,自客戶下訂單,經排定生產期程至印染加工完成,一般約30工作天,縱單就實際印染加工時間而論,亦須約20工作天始得完成,則就被告指原告交期延誤之訂單,有下訂單日早逾指定交貨日者,亦有實際來布日已逾指定交貨日,更有未指定交貨日者,其餘或因確認顏色、或因實際來布已接近指定交貨日,致無充足時日可準備加工交貨者,顯非被告所稱原告延誤交期所致。又被證80、82之訂單編號FM4469係屬急單,原本即應空運出口,由被告自負運費,與原告無關。
另原告之印花設備於96年5、6月發生故障,造成被告印花代工交貨延誤,經雙方協議,該等布匹於加工完成出貨時,原告同意每公斤工繳折價10元,則被告嗣後再以原告交期延誤為由,請求賠償空運費用,並無理由。
⒋至於,原告對被告為抵銷抗辯附表10之其餘陳述及意見,則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第65至69頁所示)。
㈢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526萬36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略以:㈠被告對原告請求329萬4472元未清償之承攬報酬有所爭執
。其中發票日期分別為96年7月3日、96年7月4日、96年7月5日之三張發票,金額共計為122萬4295元部分,因被告未取得上述三張發票之正本,且亦無此部分染整布料之出貨明細表,故對原告是否實際出貨有所爭執,並否認此部分之債權請求。
㈡又對於原告請求之承攬報酬,經扣除被告前揭㈠有爭執之
部分外,其餘部分縱認原告債權存在,被告亦因原告承攬胚布染整加工期間,其所染整布料經依PUMA公司之測試標準(PUMAINTERNATIONAL)為認定有瑕疵或遲延交貨期間,致被告輸出至國外之布料因瑕疵履遭外國客戶申訴、退貨及抽單,且尚須支出額外增加之航空費用,造成被告重大損失,亦得向原告請求減少承攬報酬及損害賠償,並以如被告民事答辯㈢狀之附表10所示七筆金額合計為892萬9946元(見卷㈠267頁),為抵銷之主張。另說明如下:
⒈附表2項目1部分(參修正後之附表4、附表1-1至1-6、被證5至9):
因國外客戶OCEANIC&YORKWELL公司向被告訂購一批布料,被告乃轉而委請原告染整訂單號碼FPT3935、13274之布匹,惟嗣因原告染整疏失致布匹品質有陰陽色與正反面色差之嚴重異常瑕疵,該公司拒絕接受,並取消訂單號碼13274及FPT3935之訂單,使得被告為履行上開訂單所給付原告之胚布及染工費用均無法回收,因而受有布匹胚布款成本172萬8139元、委請原告染整223萬8807元、昭鎰公司磨定51萬3861元及廣銘公司染整配件4萬7167元等費用之損失(相關明細見修正後之附表4所示),共計為452萬7975元,自得向原告請求賠償。
⒉附表2項目2部分(如附表5、被證11至27):
訴外人PCCS公司以訂單號碼FM4539、FM4540、FM4560、FM4683、FM4694、FM4713、FM4712、FM4733、FM4723向被告訂購布匹,被告於接受上開訂單後,復以相同訂單編號及內容,委請原告染整該批布料,惟因原告工廠印花機故障,致交貨期嚴重遲延,且有印花品質異常之瑕疵,致國外客戶PCCS公司以須另行支出成衣空運費、刷色費及短出折價費用為由,扣款美金41,016.79元,依當時匯率計算,被告共計損失133萬3046元。
⒊附表2項目3部分(如附表6-1、6-2、被證28至40):
被告委請原告染整訂單號碼FM4631、FM4632、FM4393、FM4602、FJ1900、FH850之布匹,並於接獲原告所完成之布匹後,即運送出口予訂購貨物之PCCS公司,惟PCCS公司於收受該批貨物後,便以訂單號碼FM4631、FM4632、FM4693、FJ1900部分布匹之染印品質異常而拒絕接受,並要求對於品質不合要求之部分進行扣款,共計扣款美金10,478.58元,雖嗣後PCCS公司退還海運費用之款項美金440.3元,被告仍損失美金10,038.28元,依當時匯率計算,被告得向原告請求32萬6244元之損害賠償(計算式:10,038.28×32.5=326,244)。
⒋附表2項目4部分(如附表7-1、7-2、被證41至44):
訴外人GINMA公司向被告訂購一批布料,被告乃轉而委請原告染整訂單號碼12822、13095之布匹,被告於接獲原告所完成之布匹後,便立即運送出口予訂購貨物之GINMA公司。惟該公司收受貨物後,便以布匹之染印品質存有陰陽色(colorshading)異常拒絕接受,且不同意由其他人進行刷色處理,並要求被告給付因而所支出之檢驗費用美金1,007.2元、運送費用美金358.2元及重新染色費用美金2,177.31元等,合計對被告扣款美金3,542.71元,依當時匯率計算,被告就此因原告染整瑕疵所致損失為11萬5138元(計算式:3,542.71×32.5=115,138)。
⒌附表2項目5部分(如附表8-1、8-2、被證45至48-5):
因訴外人卓侖公司(NU-STELLAR)向被告訂購一批布匹,訂單號碼805293、804945、805041、805779、547887,被告乃轉而委請原告進行染整工作,並由原告完成出貨予第三人卓侖公司(NU-STELLAR),詎卓侖公司於收受該批布料後,竟發現原告染整之布料存有布面嚴重色差與段差及陰陽色等垽整瑕疵,致卓倫公司須額外支出成衣修色處理費用,因而向被告核發扣款美金650元之通知書,依當時匯率計算,被告共計損失10萬3412元。
⒍附表2項目6部分(如附表9、被證49至74):
因PCCS公司及GINMA公司分別向被告訂購一批布料,被告乃轉而委請原告染整訂單號碼FC2397、FH850、FC23
10、FC2331、13777、546938、12822、FM4590、13095之布匹,被告於接獲原告染整完成之布匹後,即運送出口予訂購貨物之上開二家公司。惟PCCS公司及GINMA公司收受該批貨物後,以上開布匹部分之染印品質異常為由,要求被告給付因而所支出之各項重新染色費用,並要求被告再次補送無法重新染色之布料,被告亦得請求原告賠償美金5,002.3元,並依當時匯率計算,被告計損失21萬5182元(計算式:5,002.3×32.5+52,607=215,182)。如下:
⑴訂單號碼FC2397:
PCCS公司以該批布料染色不均(coloruneven)而須重行自行染色為由,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此部分需扣款美金1,089元,而對於該批布料無法修復之部分,為彌補PCCS公司之損失,被告復於2007年3月30日無償出口長達633碼之布匹予PCCS公司,被告損失美金1,835.7元【計算式633×2.9(布匹每碼之價錢)=1,835.7】。
⑵訂單編號FH850:
PCCS公司以該批布料染色存有接片色差、褲頭色差之瑕疵須重行自行染色為由,並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該批布料共有379件需重新染色,重新染色每件之費用美金1.2元。PCCS公司並於2007年3月4日以編號J01/04/07之扣款通知書,扣款美金454.8元(計算式:379×1.2=454.8)。
⑶訂單編號FC2310及FC2331:
PCCS公司以該批布料存有染色不均之瑕疵須重行自行染色為由,並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訂單編號FC2310之布匹有270件需重新染色、訂單編號FC2331之布匹有358件需重新染色,而重新染色每件之費用為美金
1.8元,合計總共需支出美金1,112.4元。PCCS公司並於2007年5月3日以編號16160之扣款通知書,通知被告總共扣款美金1,112.4元【計算式:(270+358)×1.8=1,112.4】。
⑷訂單編號13777:
GINMA公司以該批布料存有缸差過大之瑕疵為由,以電子郵件通知重新補寄,被告為彌補GINMA公司之損失,復於2007年6月5日無償出口長達176碼之布匹予GINMA公司,被告即損失美金510.4元【計算式:
176×2.9(布匹每碼之價錢)=510.4】。
⑸訂單編號546938:
被告以訂單編號546938交予原告染整之布匹226.3公斤,因原告染整之疏失,導致存有色花、白痕等無法修復之瑕疵,使被告需重新補交原告另一批胚布加以染整,原告因而額外支出費用達2萬8288元【計算式:226.3×125(胚布每公斤之價錢)=28,288】,被告就此額外支出之胚布費用,亦得向原告請求賠償。
⑹訂單編號12822:
被告因GINMA公司訂購布料而交付原告染整之胚布一批121.86公斤,然被告將原告所染整完成之該批布料出口予GINMA公司後,即遭到通知品質不符(缸差大與大身布不符)為由予以退貨。被告因GINMA公司之退貨,被告之胚布損失計1萬5233元,原告應予以賠償【計算式:121.86×125(胚布每公斤之價錢)=15,233】。
⑺訂單編號FM4590:
PCCS公司以該批布料之印花有破洞及漏印之情形,而拒絕接受,並要求被告補寄。被告為彌補PCCS公司之損失,乃再次交付胚布予原告染整後,再次運送補寄予PCCS公司,就此補印部分被告額外損失胚布成本為9086元。
⒎附表2項目7部分:(如附表3、被證75至158)
被告交付訂單布料予下單客戶,因成本考量均係以海運方式為之,然因原告多次延誤交付被告委請原告染整之布料,而使渠等布料無法配合海運航次之運送,致被告被迫需以空運方式將訂單布料如期送抵下單客戶,則原告就被告因其遲延給付布匹所產生之空運費用為230萬8949元,亦應由原告負擔之。就費用之各項明細,詳敘如下:
⑴鴻霖航空空運費部分:
應由原告負擔之空運費用共計為76筆,金額為179萬4707元,相關訂單編號、托運收據及逐筆運費金額則如附表3及被證75至150所載,茲不贅述。
⑵龍邦國際快遞費部分:
訂單編號000000-0000F、000000-0000APP、000000-0000APP、000000-0000APP、000000-0000APP、000000-0000APP布匹,委託龍邦國際有限公司運送,費用計為6萬9280元。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
APP、000000-0000APP三筆布匹,委託龍邦國際有限公司運送,費用分別為1900元、3萬2640元、3萬2400元。訂單編號000000-0000APP布匹,委託龍邦國際有限公司運送,費用計為2640元。訂單編號000000-0000APP兩筆布匹,委託龍邦國際有限公司運送,費用分別為1萬6640元及5605元。
⑶中央空運空運費部分:
訂單編號I0000000布匹,委託中央空運有限公司運送,費用計為10萬7100元。訂單編號I0000000布匹,委託中央空運有限公司運送,費用計為8萬1225元。
⑷PCCS公司代付空運費部分:
訂單編號FJ1882、FJ1900布匹,由PCCS公司代付運送費用,費用計為美金709.49元,惟原告染整其中214.
2公斤之布料,故經核算,原告僅應負擔美金505.51元【計算式:(709.49÷300.8公斤)×214.2公斤=
505.51),以當時匯率計算,計為1萬6429元(計算式:505.51×32.5=16,429)。又訂單編號FM4694、FM4732、FM4723、FM4540、FM4539、FM4560、FM4683、FM4733布匹,由PCCS公司代付運送費用,費用計為美金4,565.64元,以當時匯率計算,為14萬8383元(計算式:4,565.64×32.5=148,383)。
⒏又前揭附表2項目1部分,係因原告之染整瑕疵過於嚴
重,導致被告客戶無法接受染整品質,且不同意再交由被告進行刷色處理,而直接取消訂單並核發扣款通知書予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刷色處理費用,被告無從要求原告進行修補。前揭附表2項目6部分,共有7匹布料存有染整瑕疵,其中部分布匹因原告之染整瑕疵,致客戶不同意再交由被告進行刷色處理而直接核發扣款通知書予被告,被告即無通知原告進行修補;而其餘因原告之染整瑕疵,被告客戶同意由原告進行修補者,被告均已通知原告進行重染。再就前揭附表2項目7部分,原告並無染整瑕疵,而係因交貨遲延導致被告支出空運費用,自無通知原告修補之必要。
⒐承上,依據附表2項目1至項目7所示,因原告為被告
所染整之布料品質有嚴重瑕疵,導致被告受有客戶扣款及費用求償之損失合計892萬9946元(計算式:452萬7975+133萬3046+32萬6244+11萬5138+10萬3412+21萬5182+230萬8949=892萬9946)。為此爰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並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規定,請求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就此部分向原告主張抵銷。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被告嘉和盈公司自95年12月間起至96年7月期間止,委託
原告染整加工其胚布共計82萬2151.5公斤、59碼,共應給付原告染整加工費計6889萬8216元,並經扣除被告嘉和盈公司代付之運費2萬9584元,及因染整加工過程發生瑕疵,而經雙方協議由原告買回54萬2613元(若整塊布之染整加工未達標準,因無法裁切利用買回)、折讓110萬6407元(若僅整塊布之部分,染整加工未達標準,因仍可裁切利用,故以折讓報酬方式處理),共計金額164萬9020元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承攬報酬6721萬9612元。
㈡被告嘉和盈公司於委託加工期間,曾陸續簽發,總面額合
計為6392萬5140元之31紙支票予原告,以為前揭部分承攬報酬之給付,其中24紙支票合計4195萬5995元之款項獲提示兌現,其餘票載發票日96年7月5日以後之7紙支票、面額合計2196萬9145元,經原告提示後,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未獲兌付。被告嘉和盈公司另有剩餘承攬酬329萬4472元,迄今未獲付款。故被告嘉和盈公司委託原告染整加工之前開承攬報酬尚有退票金額2196萬9145元及未清償之承攬報酬329萬4472元,總計2526萬3617元未清償。
四、兩造爭執要點:㈠被告主張原告染整之布料,應以其客戶以PUMAINTERNATI
ONAL標準為認定標準,是否有據?又該等染整布料有陰陽色、色差、段差等如附表所示瑕疵,是否可採?㈡被告以上開抗辯主張如附表所列之空運費、海運費、刷色
處理費等損害,並主張與原告之承攬報酬抵銷,是否有據?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主張原告染整之布料,應以其客戶以PUMAINTERNATI
ONAL標準為認定標準,是否有據?又該等染整布料有陰陽色、色差、段差等瑕疵,是否可採?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
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物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瑕疵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2條、第493條第1項、第2項、第494條、第4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真正。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應負舉證之責任,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不舉證證明者,被告無須就其抗辯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此為舉證分擔之原則。原告主張伊對被告尚有2526萬3617元之承攬報酬請求權存在,被告並不爭執,該事實足堪信為真實;被告抗原告所染整之布料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對於該有利於被告之事實,依前開舉證責任之分配,被告自應對之負舉證責任。
⒊被告雖陳稱瑕疵與否之認定,應以其客戶以PUMAINTERNATIONAL標準為認定標準,則為原告所否認。經查:
⑴原告之職員,即證人己○○、曾派駐原告廠內之被告
職員,即證人甲○○證稱:「(整染過程有無發生瑕疵?)證人己○○:布染完後被告有意見,我們就會修補,本件有這樣的情形,本件有些布料有花掉等等情形,我們修補完後被告會派貨車到我們倉庫載走,詳細數字我不記得。證人甲○○:基本上來講有發現到這種情形他們就會修,如果有MISS到客人那邊我們才知道,有MISS我們就扣款,扣款之基準看成品價錢,就是原料及染工之錢扣除,本件印象中好像有這種情形,客戶跟公司小姐反應,小姐再告訴我,有二個小姐,一個是葉小姐、王小姐,他們告訴我布會有色差、陰陽色,我知道後會先把客人寄回來的布,拿給原告廠長丙○○看,看是要補布或扣款,色差之部分不太記得是補布或扣款,陰陽色部分也不清楚,我的意思是丙○○通常都是採取補布,但是被告究竟同意哪種方式我不清楚。(有色差之部分,一般不是會確認色卡為何還有色差?)證人甲○○:染出來東西不可能與色卡顏色一樣。(本件色差情形有很嚴重嗎?)證人甲○○公斤我不知道,金額我不清楚。(陰陽色之部分是如何造成的?)證人甲○○:因素很多,比如『色花』就是整個布染花,加工的話,如果温度不一可能會導致左右不一之情況。金額我不知道。(被告對於色差、陰陽色是如何解決?)證人甲○○:不清楚。證人己○○:色差部分電腦有測色基準,他們會先給我們色號,我們電腦設定之色差範圍是0.6,一般是1。(一般而言,你們有色差是如何修補?)證人己○○:如果是淺變深再加染料,深變淺就是剝掉重染。(陰陽色是如何補正?)證人己○○:剝掉重染。(本件色差、陰陽色都有修補?)證人葉順龍:驗布不好看的我們都叫作陰陽色,但陰陽色比較不好驗,我們必須要比對。本件客戶沒有退整個貨回來修補。我是擔任品質檢驗,一般有瑕疵都是找我,本件證人直接找廠長,有聽說但是我沒看到客戶退回來的樣布。(是否知道PUMAINTERNATIONAL的測試標準?)證人己○○:聽過,實際不知道。(本件你們關於這個色差部分是否未出廠前以電腦來檢驗測試?)證人己○○:對。一般先目測,如差比較多也會送電腦檢測,以電腦為主。(被告是何時來目測?)證人己○○:半成品來檢測一次,成品檢測一次。(半成品與成品你有無參與?)證人甲○○:有。檢測方式如證人己○○所言。(這檢測是抽查還是整個?)證人己○○:每一缸。證人甲○○:每一缸都測試,但一缸可能六百公斤,做出來30匹布,但是我們以缸測試沒以匹測試,雖然每一缸都檢測但是作出來的每一匹布可能還是有色差或陰陽色。(成品之檢測是否對這30匹布檢測?)證人甲○○:沒有。成品檢測是原告看了有問題拿給我們確認,如果原告沒說客人知道以後會跟我們反應,看要補布或扣款。(本次之染布除了有色差、陰陽色的情形有無交期遲延?)證人甲○○:印象中有。訂單有很多不是都延誤到,延誤到有可能是顏色、品質之問題在廠內修。證人己○○:交期我不知道,我只負責品檢。(交期遲延後改成空運有無告訴原告?有無經過原告同意?)證人何承宇:我不知道。可能要問公司葉小姐。(你拿給原告廠長看的瑕疵布,有無廠長沒有處理的?如果廠長沒有處理,被告事後如何處理?)證人甲○○:他跟我講他會處理,但我不知道他如何跟公司處理。我沒看到他補布。被告要如何處理要問葉小姐。(你是否知道本件兩造有買回或折讓之情形?)證人甲○○:不知道。(你所謂之交期遲延部分有沒有因為被告來布或確認顏色比較晚之情形造成?)證人甲○○:應該是沒有。(提示原證15,8月6日之準備二狀,確認你們派駐原告公司是否會在原告公司如原證15之送貨明細表之客戶簽明欄「 廖乙蓬 」用印蓋章?)證人何承宇:是。(你以前也蓋過這樣的章?蓋這個章之用意為何?)證人甲○○:有。跟原告請款。(你蓋這個章是否確認布之項目及數量?有無對其品質予以確認?)證人甲○○:對。對品質沒有確認。(所謂談到色差除了布與色卡之差異外,是否也會有正反面之色差以及段差?)證人甲○○:對。(原告所染之布有色差之情形是否包括正反面之色差及段差?)證人何承宇:不是很清楚。(色卡之色差、正反面之色差、段差之情形,就你所知可否以刷色方式處理?)證人甲○○:不嚴重的話可以。嚴重是指目視就可以發現的色差。客人寄回來的布,我沒看到色差之問題,只看到陰陽色的問題。(本件被告之客戶有無直接因為色差自行用刷色方式處理?)證人甲○○:有。因為客戶會告訴我們小姐說他自行刷色,小姐再告訴我。(你派駐原告公司之任務包不包括注意布染整之品質?)證人甲○○:包括。」等語,由證人己○○、何承宇之證詞可知兩造在染整過程中就每一缸布的半成品和成品檢驗一次,兩造並會同處理瑕疵之問題,如客戶認為有瑕疵,會退回原告補布或扣款,尚非被告所辯均由客戶單方片決定瑕疵及賠償之方式。
⑵原告染整工廠之廠長,即證人丙○○到庭證稱:「(
你有無見過證人甲○○?)證人丙○○:他是被告在南洋的駐廠工務。上班時間去巡,負責生產的進度、品質的控管、顏色的確認。(證人甲○○上次12月22日筆錄說對品質沒有確認,今日證人丙○○說你有做品管的確認,到底有無確認?)證人甲○○:蓋那個章,不代表是品質的確認,但是我會在出貨前,作抽驗。我是用抽驗的方式確認。(是否知道嘉和盈實委託原告南洋染整加工布料之事?)證人丙○○:知道。(證人甲○○在擔任工務的期間,有無發現染整過程中有顏色不對或其他瑕疵的問題?)證人丙○○:顏色與色卡有差異。(發現差異如何處理?)證人李錦爵:通知我們重修顏色。(本件有無重修顏色?)證人丙○○:有重修,有修好到滿意才出貨。(提示本院97年12月22日證人甲○○之證詞,他說本件有色差、陰陽色之瑕疵,他拿給你看,他記得你通常是採取補布?)證人丙○○:出貨前都是修,出貨後如果證人甲○○拿布回來我就會看,如果是我們的責任,月底就是有折讓出現。證人甲○○:對。(證人何承宇拿布回來給你看的布是陰陽色、色差的問題?)證人丙○○:大部分是色差的問題。(不是在出貨前證人甲○○與你們公司都有作品管,為何出貨後還會發生色差的問題?)證人丙○○:通常有缸差的問題,他會跟他的配件搭不起來,才會有產生色差。(有無陰陽色的問題?)證人丙○○:也是折讓扣款的方式處理。(嘉和盈實與南洋染整就有問題的布,如果達成買回或折讓的協議你是否知道?)證人丙○○:會。(提示原證四、五,這些買回與折讓你是否知道?)證人丙○○:知道。(這些買回與折讓之後,證人甲○○有無再拿他認為有瑕疵的布給你看?)證人李錦爵:沒有。證人甲○○:沒有。(南洋染整沒有辦法在嘉和盈實指定的交貨日期準時交貨,你知道是何原因造成?)證人丙○○:有很多原因,一、色號的確認比較慢,二、胚布入廠比較慢或者三、嘉和盈實他們會插單,或是他們原單裡又增加新色。(在你的廠裡面品管負不負責匹布<成品布>的檢驗?)證人李錦爵:我們品管單純看布面的瑕疵。(是否符合PUMAINTERNATIONAL的標準是誰在檢驗?)證人丙○○:
我們廠內,技研化驗單位在檢驗。(原證四、五折讓的明細是否知道?)證人丙○○:結帳時被告會付明細。」等語(本院卷㈣8-10頁),由證人丙○○、何承宇之證詞可知,布匹出貨後如客戶反映有瑕疵,則布會退回原告工廠由證人丙○○驗視,原告技研化驗單位亦會審視是否符合PUMAINTERNATIONAL之標準,尚非僅由被告之客戶單方片面決定;如染整發生瑕疵,經證人丙○○審認後認係原告之責任,則會補布或扣款折讓,故除原證4、5的扣款折讓外,其後並未再向原告反映瑕疵事宜,足資證明被告單方主張瑕疵,與兩造交易之慣例並不相符。基此,被告僅以其客戶單方面之瑕疵主張,尚難為本件染整布匹有瑕疵之認定。
⑶參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54號裁判要旨「因可歸責
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條或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準此規定,祇須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定作人除得依民法第493條或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捨此逕行請求損害賠償,或與修補、解約、減酬併行請求,為此損害賠償之請求時,原無須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所定請求修補之程序,此觀該條項所定工作有瑕疵不以承攬人有過失為要件,而民法第495條限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始有其適用之法意自明,且依民法第495條所定『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之文義觀之,亦應為相同之解釋」,依據該裁判要旨,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應舉證證明有可歸責於原告之事實,然觀被告所提出之證據,均為其客戶於電子郵件或函件內指稱布匹有瑕疵,其中被證5、6、41-43、54-55、75、83-85、90、93-
94、96-97、99-100、104、107-108、113-115、121、123、126-128、132、134、138、141、149-150之發文者或受文者係「GOLDMILLIONINTERNATIONAL
CO.LTD」、被證6-9、65、70、72之受文者或發文者為「KOODOOIND.COLTD」、被證11至40、59-53、56-64、76-82、86、88-89、92、95、98、102-103、105-106、109、111-112、116-118、120、122、124-1
25、129-131、133、135-137、139-140、142-147、151-156之發文者或收文者為、被證47、48受文或發文者為「HONESTINTERNATIONALCO.LTD」,均與被告之英文名稱「GARNETFABRICCO.LTD」不同,而屬於不同之法人格,被告究與前開各公司之法律關係為何,亦未見被告舉證,則被告以該等證據主張瑕疵存在已不可採;退萬步言,該等瑕疵之存在縱或屬實,但被告亦未主張有何可歸責原告之事由;關於布匹經正常染整程序後,是否必然會產生正反面色差、陰陽色之情形?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覆稱:「一、關於布匹經正常染整程序後,是否必然會產生正反面色差、陰陽色之情形?回覆如下:正反面色差及陰陽色都不是染整必然會產生的情形,其產生原因有可能因為紗線原料、織造過程或染整定型等...所造成。
二、正常刷毛、磨毛過程中,是否必然會產生正反面色差、陰陽色之情形?回覆如下:正反面色差及陰陽色都不是刷毛及磨毛過程中必然會產生的情形,其產生原因有許多可能」,此該公司98年8月25日台檢(紡)字第98082805號函在卷可憑,可見被告陳稱系爭布匹有色差及陰陽色之瑕疵縱或屬實,亦不能排除被告供給之布料原料及其織造過程中所致之因素,尚難僅以染整之布匹有色差或陰陽色,即認可歸責於原告。從而,被告抗辯「系爭布匹有陰陽色、色差或段差等瑕疵,致發生空運、海運、刷色等等損害係可歸責於原告」,並據民法第495條請求賠償,即屬無據。
⑷末查,關於附表7被告主張交貨遲延部分,其所提出
之發票及訂單係「GOLDMILLIONINTERNATIONALCO.LTD」及「TEAMRICHINTERNATIONAL」公司,則該等公司與被告係不同之法人格,又該等公司與購買布匹之客戶各有其法律關係,何以該等公司之資料即能認定係原告之交期?且審視該等訂單,有被告未向原告指染者,有下訂單日已逾指定交貨期者或未指定交貨日者,尚難認為原告有何可歸責之事由導致遲延之情事,故被告抗辯原告應負賠償責任,亦非有據。
㈡被告以上開抗辯主張如附表所列之空運費、海運費、刷色
處理費等損害,並主張與原告之承攬報酬抵銷,是否有據?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瑕疵係可歸責於原告,故其主張損害賠償,並據以抵銷原告承攬報酬即屬無理,已如前述。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2526萬36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其中被告嘉和盈實業有限公司、丁○○自96年11月15日起、被告戊○○自96年11月16日,本院審訴卷第49頁、50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援用之證據或未引用之證詞,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主張均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附表(被告抗辯原告染整布料瑕疵一覽,見本院卷㈣54頁以下):
┌───┬──────────┬────┬──────┐│編號│被告抗辯染整布料之瑕│被告主張│被告主張瑕疵│││疵內容、遭何客戶取消│抵銷之金│存在之證據│││訂單、主張損害之範圍│額(新臺│││││幣)││├───┼──────────┼────┼──────┤│⒈│⑴瑕疵:正反面色差、│452萬││││陰陽色。│7975│被證8、9│││⑵遭客戶oceanic&york│││││well公司取銷訂單,│││││受有胚布款成本、磨│││││定布料費用之損失。│││├───┼──────────┼────┼──────┤│⒉│⑴瑕疵:印花品質不良│133萬│被證20、21、│││、超過交貨期間。│3046元│24-26│││⑵客戶PCCS另支出空運│││││費、刷色費、短出折│││││價費。│││├───┼──────────┼────┼──────┤│⒊│⑴瑕疵:陰陽色。│32萬6244│被證35-38│││⑵客戶PCCS額外支出海│││││運費。│││├───┼──────────┼────┼──────┤│⒋│⑴瑕疵:陰陽色。│11萬5138│被證44│││⑵客戶GINMA公司支出│││││刷色處理費、檢查費│││││、運輸費。│││├───┼──────────┼────┼──────┤│⒌│⑴瑕疵:色差、段差、│10萬3142│被證45-48│││陰陽色。│││││⑵客戶卓倫公司支出修│││││色處理費│││├───┼──────────┼────┼──────┤│⒍│⑴瑕疵:染色不均、色│21萬5182│被證49-74│││差、段差、缸差過大│││││、白痕、印花破洞、│││││漏印。│││││⑵客戶PCCS支出刷色費│││││用、補布出口損失胚│││││布款。│││├───┼──────────┼────┼──────┤│⒎│⑴瑕疵:交貨遲延。│230萬│被證75-158、│││⑵空運損失。│8949│16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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