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475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行使職務之人乙○○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富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元富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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