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3324號債權人天龍應收逾期帳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臺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起訖日。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新臺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經授中字第089665257號函准解散,進入撤銷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㈢票據號碼375889、375879、375844、375865、402218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㈣確認發票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與附之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