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0七號
上訴人乙○○
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上訴人丁○○住台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
黃嘉明 律師複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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