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三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二四號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四九號撤回上訴),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三百六十二元││├────────┼─────────────────┼──────────┤│第一審送達費│二百二十四元││├────────┼─────────────────┼──────────┤│第二審裁判費│零││├────────┼─────────────────┼──────────┤│第二審送達費│零││├────────┼─────────────────┼──────────┤│本件程序費用│零│送達郵費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無庸繳納│├────────┼─────────────────┼──────────┤│合計│一萬五千五百八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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