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更一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德海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 律師
謝思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406號、第188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朱德海為 淦成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淦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號1樓,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675號判決無罪確定)之代表人,經營該公司從事自宏都拉斯、保加利亞、土耳其、越南等國進口捕撈經殺青之生鮮海參(下稱濕貨海參)於國內轉售或出口至香港、或將濕貨海參以自製鳳梨酵素酸液洗去附著於濕貨海參上之部分石灰質後乾製成乾貨(下稱乾貨海參)於國內轉售或出口至香港之業務。
二、朱德海於民國103年初,應香港客戶要求,於乾製海參製程中,以冰醋酸(學名AceticAcid,為強酸,醋酸成分達99%)將附著於濕貨海參上之石灰質完全去除,作為洗潔之加工助劑使用,再製成乾貨海參,以符合當地販售之品項需求,乃於同年4月25日前,向不知情之和基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下稱和基公司)負責人 吳清發 以每桶新臺幣(以下除另有載明幣別者外,均指新臺幣)900元售價購入未經食品用認證而以藍桶裝盛的冰醋酸(下稱藍桶冰醋酸)1、2桶,於以該等冰醋酸試驗製程得出可不影響海參肉質且能完全除去石灰質之稀釋濃度比例後,依其具大學化工系畢業之知識背景及食品工廠負責人的經營專業,明知購入之藍桶冰醋酸係未經主管機關認證為可作食品清潔之加工助劑使用的冰醋酸,如作為洗去濕貨海參石灰質之溶劑,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不得使用,竟為應前述香港客戶需求,仍基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犯意,未向和基公司購買食品級使用之冰醋酸(以白桶裝盛,下稱食品級冰醋酸、白桶冰醋酸,每桶售價1,500元),而於淦成公司營業淡季(即每年農曆年後至中秋節間之期間,約國曆2月底至9月底),接續於103年4月25日(購買15桶)、同年5月30日(購買15桶)、同年8月11日(購買15桶)、同年9月3日(購買12桶),向和基公司購入藍桶冰醋酸共計57桶,依其上述試驗製程得出之稀釋濃度比例,將進口自宏都拉斯之濕貨海參製成40包、每包30公斤(合計共1,200公斤)之乾貨海參(命名為「黑玉」),以每公斤美金48元(共美金5萬7,600元,依美金對新臺幣1:30匯率計算,共新臺幣172萬8,000元,即起訴書附表一【詳見附件三】編號1部分),出口至香港販售予該香港客戶;再接續應香港客戶要求於104年4月23日向和基公司購買30桶藍桶冰醋酸,依其上開稀釋濃度比例,製成乾貨海參,預定出口販售予該香港客戶(淦成公司濕貨、乾貨海參進出口報單及購買藍桶冰醋酸時間,詳見附件一),違法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三、嗣經檢察官據報,於104年5月11、13日,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員警持搜索票,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等相關單位人員,至淦成公司上址之辦公室、倉庫、工廠執行搜索及行政稽查,先後查扣未拆封之藍桶冰醋酸29桶(即附件二、壹、附表二清單編號1、2)、用罄之藍桶冰醋酸空桶6桶、電腦、監視器主機等物,復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人員稽查封存抽驗海參成品、半成品(詳見附件二),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朱德海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見本院卷第85頁至第91頁反面、第109至114頁),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固坦承以稀釋後之藍桶冰醋酸作為乾貨海參製程中
清除石灰質之溶劑等情(見本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10號卷第115頁反面),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食安法犯行,辯稱:伊是用冰醋酸去除石灰,冰醋酸在香港中文是醋精,本來就是食品級醋酸,冰醋酸加水後就是食品級醋酸,可以食用,伊稀釋到一定倍數,才可以去灰又不傷害海參本質,而且白桶冰醋酸與藍桶冰醋酸沒有差別,只要稀釋完後就一樣,沒有稀釋也差不多,幾乎是一樣,而且當時根本買不到白桶冰醋酸,全台都是藍桶冰醋酸,伊買的藍桶是工業級的,是因為法令定了一個食品級,才出現白桶,伊不知道藍桶冰醋酸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伊沒有以冰醋酸直接用在製作乾貨海參上,冰醋酸一定要稀釋,這是常識云云。辯護人另為被告辯護略稱:被告並無違反食安法第16條的規定而應依同法第49條處罰之情事,因食安法第49條規定的適用,是以違反同法第16條的規定為前提,但食安法第16條規定:「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既以「使用」為其構成要件行為,自應認係於實際「使用」時,始為構成要件行為著手時點。準此,自亦應以實際「使用」該食品添加物、食品洗潔劑(含加工助劑)時之狀態,認定是否符合該法所定標準。而且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覆原審所載「『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並未針對冰醋酸原料之來源訂定規範,惟最終供食品添加物使用之冰醋酸產品,應符合冰醋酸之規格標準。」;「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規定「稀釋後使用時之溶液濃度」,顯然都沒有要規範到「取得」時的情形。原判決認「以行為人於取得該物作為使用時之危害情節為認定標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之歸責及處罰基礎時點,係在被告購得藍桶冰醋酸開始使用時之危害可能性」,應有違誤。至於被告是否不該使用「工業級」冰醋酸的部分,則因食安法根本就沒有食品級與工業級的區別,就算是以食品添加物的標準,本件也完全符合規範;何況本件是作「加工助劑」使用,而加工助劑本來就是在加工過程中使用,最終需要除去,本來所有的加工助劑就全都是工業級,只有在這個特定物質同時可以做為加工助劑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才有工業級與食品級的區分,故被告並沒有違反食安法第16條的規定;且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57號判決及108年4月17日此次修法在立法委員提案時,均未指摘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可見本案應該在被告行為時就無刑罰規定,應諭知被告無罪云云。
㈡然查:
⒈被告經營淦成公司從事之海參進出口販賣業務,係自宏都拉
斯、土耳其、保加利亞、越南等國進口未經乾製之冷凍海參(下稱濕貨海參),除將部分進口冷凍海參(濕貨海參)直接轉售予國內買家或轉售出口外,係將進口冷凍濕貨海參進行「乾製」成為乾貨海參販售予國內或出口至國外等情,除據被告供陳在卷外,並有如附件一所示之淦成公司103年1月4日至104年7月3日之冷凍海參進口報單、乾製海參出口報單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2750號卷【下稱他卷】第128頁至第129頁反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卷【下稱原審卷】卷㈠第80至158頁;原審卷㈢第11至31頁、第54至126頁),首堪認定。⒉又被告就其前因香港客戶將大陸地區客戶以「冰醋酸」去除
海參石灰質之乾製海參(下稱乾貨海參)樣品拿來供其觀看,要求被告能提供與該樣品去除石灰質同等級之產品後,其自103年起向和基公司之吳清發購入與扣案藍桶冰醋酸相同之冰醋酸,於公司營業淡季期間,就其自宏都拉斯進口之未經乾製之濕貨海參,以藍桶冰醋酸稀釋至可除去石灰質又不損傷肉質之濃度後,以該藍桶冰醋酸稀釋之液體去除海參石灰質後進行乾製,作成由其命名為「黑玉」之符合香港客戶要求品項之乾貨海參,已經出口如事實欄二所示之數量的乾貨海參給該香港客戶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供述在卷(見他卷第68頁、第73頁、第107至109頁、第128頁至第129頁反面、第132至133頁;原審卷㈠第42頁反面;原審卷㈣第93至94頁),並有前開如附件一所示之淦成公司103年1月4日至104年7月3日之冷凍海參進口報單、乾製海參出口報單可憑(見原審卷㈠第80至158頁;原審卷㈢第11至31頁、第54至126頁),復經證人即和基公司負責人吳清發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有向其購買工業用冰醋酸等情(見他卷第99至100頁),並提供被告購買工業用冰醋酸的資料供參(見他卷第102頁),又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5月11日現場稽查工作日誌表、食品工場限期改善通知書、抽驗物品報告單、封存單、稽查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406號卷第2至8頁、第31至44頁),且在淦成公司之倉庫、工廠內查扣未拆封之工業用冰醋酸29桶、空桶6桶、海參成品、半成品等物可證,參以被告所述以醋酸去除海參石灰質之方式,亦與實務作法相符(詳參後載鑑定人 龔鳴盛 所述),足認被告供稱其以稀釋工業用冰醋酸溶解去除海參表面之石灰質,加工乾製海參之說法,亦堪認定。
⒊按「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
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食安法第3條第3款定有明文;而「加工助劑」依105年2月17日發布之「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2條規定,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本案用以去除海參石灰質之冰醋酸,應有「加工助劑」之性質而非公訴意旨所稱之「食品添加物」,分述如下:
⑴鑑定人龔鳴盛(曾任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水產食品科學系、私
立萬能技術大學生物技術學系教授、中華民國穀類加工研究顧問,104年退休)就乾製海參過程中使用冰醋酸之情形,陳述略以:
①關於使用冰醋酸加工海參之原因及目的:帶有碳酸鈣(即石
灰質)之海參經以適當濃度酸類浸泡,該石灰質碳酸鈣與酸類結合會變為水溶性鈣鹽並釋出二氧化碳。以酸類浸泡海參之目的,就是要把海參之石灰質碳酸鈣洗掉,亦即以清水漂洗,一方面洗去水溶性鈣鹽,一方面把殘留的酸洗淨。因海參一直浸泡在酸類裏,肉質收縮,且濃度太強的酸類,也會讓蛋白質水解,故如使用冰醋酸去除石灰質,不是直接使用,必須經稀釋;另海參浸泡酸類後,因等電點關係,蛋白質會縮小,體積會變小,也可達成乾製縮小體積目的。是酸類在此處,主要是用於洗去石灰質之清洗功能,如以冰醋酸去除石灰質,僅需以一般清水水洗即可洗去海參上之冰醋酸,另也可以小蘇打粉做成鹼水,中和酸度,讓酸性降得較快(見原審卷㈡第140頁反面至第141頁、第142頁反面至第143頁)。
②關於以冰醋酸加工會不會改變海參外表、顏色:以醋酸將海
參石灰質去除,海參已無不能食用之石灰質,賣相自然較佳;另捕撈業者為增加海參賣相,於捕撈後水煮時,也有可能於水煮時即進行上開之以醋酸去除石灰質過程後,再冷凍起來出售;海參以醋酸去除石灰質之過程,並不會改變海參本身顏色;改變顏色係跟蛋白質反應有關,醋酸在此使用之目的,僅在溶解洗去石灰質碳酸鈣,與海參染色無關(見原審卷㈡第142頁反面、第143頁反面至144頁)。
③關於加工海參使用冰醋酸之性質及加工後之影響:濕貨海參
乾製為乾貨海參,再將乾貨海參復水回復為可食用之海參之過程,係先以酸類(醋酸、冰醋酸)去除石灰質、再以鹼類(小蘇打)增快復水,該等酸類、鹼類於最後復水完成可食用之海參時,均已洗掉,不留在海參內,對海參不起作用,是該等酸類、鹼類就海參而言,均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食品添加物之功能作用,非屬食品添加物之性質;但上開鹼類、酸類,於105年2月17日衛生福利部訂定發布「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後,該等酸類、鹼類應定位為加工助劑之性質(見原審卷㈡第141至142、144頁)。
④至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網頁公開問答資料暨該所
就上開問答函復原審之函文(見原審卷㈠第214頁、第257頁)、國立臺灣海洋大學以105年4月28日海食字第1050007140號函提供之海參加工方法及水發方法之相關文獻、論文資料(見原審卷㈡第63至77頁)所示:海參乾製方法,係以水將海參加熱,使其自體水解酵素濕活,殺死部分附著於海參體壁上之微生物及雜質,並將部分蛋白質熱凝固而易於乾燥,為一種煮乾品;乾貨海參係以水發法進行復水,即利用水煮和悶泡互相配合來復水,可將乾貨海參復水約7至8倍。因復水是反覆進行水煮、冷卻、浸泡之過程,頗費時間,故亦有於復水過程中添加鹼粉,以增加乾貨海參之復水程度並縮短復水時間等語,雖就所稱之乾製海參方法與鑑定人龔鳴盛所述容有些許出入,惟經原審提示上開資料予鑑定人龔鳴盛閱覽後,鑑定人龔鳴盛另陳稱:該等資料大部分都合理,所載的過程沒錯,有寫出大概的加工輪廓,但因海參約有1千多種,能食用的有50餘種,每種海參特性不同,如何製成乾貨海參,主要還是要靠業者的經驗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43頁正反面)。是以上開資料未提及以醋酸清洗海參石灰質,係因海參種類繁多所致,尚無法遽認被告以冰醋酸稀釋來處理海參之方式有何不當或不實。
⑵衛生福利部於105年2月17日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授
權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全文6條)(參原審卷㈡第113頁至第117頁反面),而有關立法理由,係「因加工助劑之使用特性,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與食品添加物在最終產品中發揮特定功能目的有所差異,為明確管理此類成分,故參考國際間包括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歐盟及紐澳等有關加工助劑之規定,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規定,以供食品業界遵循」,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2月6日FDA食字第1050043542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㈡第217至218頁)。依「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2條規定:「加工助劑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同標準第3條又規定:「加工助劑之使用量應以可達使用目的之最小量為原則,並應儘可能於終產品中降低其殘留量,且該殘留量不應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危害。」可見鑑定人龔鳴盛前揭關於加工助劑之說明,與上開立法說明及該標準第2條、第3條之規定相符。原審又將鑑定人龔鳴盛鑑定意見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關於使用冰醋酸乾製海參之屬性,亦經該署函覆稱:「有關乾製海參使用冰醋酸溶解去除石灰,再以清水或小蘇打洗淨,如冰醋酸確實於加工製程中去除,且於最終海參產品不產生功能,則尚符合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2條之定義,可認屬為加工助劑」等語,有該署105年12月6日FDA食字第1050043542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㈡第217至218頁)。
⑶綜上,可知依鑑定人龔鳴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前
揭陳述及函示,均認乾製海參過程中以冰醋酸去除海參表面石灰質,所添加之冰醋酸有「加工助劑」之性質,而非「食品添加物」。
⒋承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5年12月6日FDA食字
第1050043542號函文亦載明:「目前『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中之品項僅列入有溶劑功能者,其餘功能類別之加工助劑將參考國際規範陸續新增,於完竣前,業者如有需要使用其他功能之加工助劑,而該助劑之成分同時載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則仍應選用符合食品添加物規格標準之產品」,有該函文在卷可查(見原審卷㈡第217頁反面)。又本案經原審將上開鑑定人龔鳴盛陳述、原審函詢相關大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相關函覆資料、藍桶冰醋酸與食品添加物冰醋酸規格比對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鑑定資料,囑託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就毒性提供鑑定,經該院依該等資料認「本案使用之冰醋酸屬食品添加劑或食品加工助劑的爭議,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第十六條: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有毒者。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足以危害健康者。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其所指之有毒、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其他足以危害健康的物質考量與規定,亦可供參考。」、「本案使用之冰醋酸既然用於清洗食物,理應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食品用洗潔劑』」,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4月18日北總內字第1060001712號、106年5月23日北總內字第1061500248號函文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㈢第174頁、第216頁)。綜上說明,可知鑑定人龔鳴盛、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均認乾製海參過程使用冰醋酸,係「加工助劑」性質,而臺北榮民總醫院更認屬「食品用洗潔劑」性質,則顯難認冰醋酸於本件海參乾製過程中,係作為食品添加物使用之作用,要屬至明。是本件所添加之冰醋酸係屬加工助劑涉及食品清潔之物質。
⒌依鑑定人龔鳴盛就冰醋酸的製程與特性陳稱:冰醋酸的製程
,依其原料及製程,可分為天然發酵製造、化學製造之區別。天然發酵製造,係以澱粉類的天然原料發酵水解成為葡萄糖而製成;化學製造,係以酒精(乙醇)氧化成乙醛後,再將乙醛氧化成醋酸,冰醋酸就是高濃度之醋酸。以化學方法製造出之冰醋酸,其中99%濃度為醋酸,均是純粹之醋酸,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而酸度只要PH值低於3.75就不會滋長微生物或發霉,市售食用醋、汽水之PH值均低於3.75,故該等產品均不會發霉,冰醋酸酸度更高,更不會有滋長微生物或發霉,是怕以化學方法製成之冰醋酸就剩餘之1%部分如含有重金屬或有害化學物質,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依其所知,目前市面冰醋酸均是大宗製造,最不純的濃度也有98%,不論是以化學製造、或以天然發酵製造之冰醋酸,業者將製成之冰醋酸持往SGS等合格檢測單位檢驗剩餘之1%-2%含量中有無超標重金屬或有害化學物質,如檢驗未有該有害物質,就可將生產之冰醋酸持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證為食品級冰醋酸。所以食品級冰醋酸、一般所稱工業用冰醋酸,差別僅在於業者有無將產品持向主管機關認證符合規格為食品級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2頁正反面、第144頁)。是以,堪認扣案藍桶冰醋酸與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二者化學成分與物質性質相同,均係冰醋酸(即純度99%以上醋酸),差別僅在於是否於主管機關認證之食品廠所生產並經認證為食品添加物之區別(即認證剩餘1%是否因生產過程有無超標重金屬或有害化學物質之不符規格成分)。
⒍從而本件亟應究明者,厥為被告於本案乾製海參中使用藍桶冰醋酸,於食安法上應如何評價。析論如下:
⑴按人民之生命與健康,為其生存與自由最主要之基礎,自受
憲法第22條之保障,是國家對人民生命、健康自有保護義務。基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4、476、545、577號等解釋,有諸多關於法律應維護國民健康之闡釋,國家應透過法律制度之設計,積極維護上開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健康權。食安法即本乎此項宗旨而制定,於該法第1條闡明:「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而食安法所稱之「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食品用洗潔劑」則係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食安法第3條第1、3、6款)。
而「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食安法第17條)。」「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食安法第18條)。」因此,衛生福利部乃依據上開規定,分別訂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以規範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訂定「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以規範食品用洗潔劑之用途限制、化學含量及其使用標準。是食安法所稱之食品、食品添加物,乃指可供人食用者;不可供人食用或非供人食用者,均不可做為食品、原料或添加於食品內,乃食安法首應確立之原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衛生福利部於105年2月17日依食安法第17條授權規定,訂
定發布「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其立法理由說明:「因加工助劑之使用特性,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與食品添加物在最終產品中發揮特定功能目的有所差異,為明確管理此類成分,故參考國際間包括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歐盟及紐澳等有關加工助劑之規定,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規定,以供食品業界遵循」,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2月6日FDA食字第1050043542號函(說明五)可參(見原審卷㈡第218頁),已如前述。本件查獲時間固在上開「加工助劑衛生標準」訂定時間之前,惟依前揭增訂之「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2條規定:「加工助劑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與前開食安法第3條第6款所謂「食品用洗潔劑」之立法定義,同有於最終食品產品中不產生功能之特質。再參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第1條規定,其授權法源與「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安全品質標準」同為食安法第17條。準此,基於授權法規體系與使用上之性質,主管機關於105年2月17日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之前,關於加工助劑中涉及食品洗潔之物質者,其相關規範或處罰規定自應依循「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安全品質標準稽核,乃屬當然,此亦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何況本件經原審囑託臺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鑑定函覆也稱:「本案使用之冰醋酸屬食品添加劑或食品加工助劑的爭議,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第十六條: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有毒者。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足以危害健康者。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其所指之有毒、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其他足以危害健康的物質考量與規定,亦可供參考。」、「本案使用之冰醋酸既然用於清洗食物,理應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食品用洗潔劑』」,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4月18日北總內字第1060001712號、106年5月23日北總內字第1061500248號函文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㈢第174頁、第216頁),亦足徵此節。
⑶至於嗣為完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規範,修法就食安法第3
條增列第12款加工助劑之定義,明列用途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強化食品添加物及加工助劑的定義、種類、使用方式的不同(參見108年4月17日食安法第3條立法理由);又因加工助劑之使用、殘留及規格等相關規範,衛生福利部前於105年2月17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300445號令發布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以供食品業界遵循,由於食品製造加工技術日新月異,加工助劑之使用多所難免,為突顯管理之重要性,爰將加工助劑定義性文字,自原載之前揭法規命令提昇法律位階至食安法第3條第12款予以律定,並配合將其授權條文改為食安法第18條之1獨立規定,使受規範者更能有所誡惕(參見108年4月17日食安法第18條之1條立法理由)。前揭條文雖於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000年0月00日生效,惟按「刑法第二條所謂有變更之法律,乃指刑罰法律而言,並以依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第二條(前)之規定制定公布者為限,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一條之規定甚明。行政法令縱可認為具有法律同等之效力,但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究難解為刑罰法律,故如事實變更及刑罰法律外之法令變更,均不屬本條所謂法律變更範圍之內,自無本條之適用。」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76號判例、106年度台上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則前開條文增修均無涉刑罰法律變更,而本件被告被訴涉犯食安法第49條(有刑罰規定)、第44條、第16條(無刑罰規定)等規定,於108年4月17日均未修正,故基於授權法規體系與使用上之性質,主管機關於105年2月17日訂定「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之前(當然包括此次條文增修之前),關於加工助劑中涉及食品洗潔之物質者,其相關規範或處罰規定自應依循「食品用洗潔劑」之衛生安全品質標準稽核,從而本件關於加工助劑中涉及食品洗潔之物質者,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食安法第16條規定。
⑷本件冰醋酸,屬工業用之強酸(醋酸99%),為腐蝕性物質
,極具危險性,有扣案冰醋酸包裝桶外觀及標示在卷可稽(見偵14406卷第61至62頁),其既為工業用,非可用於食品,自無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資格。被告雖將藍桶冰醋酸稀釋至特定濃度使用,且依其所提出以該濃度之液體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檢驗,檢測結果認除濃度外均符合食品添加物冰醋酸規格,亦有該公司出具之測試報告2件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㈢第240至246頁),並非有毒之物,顯無食安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然按食安法之目的,係在規範食品業者製造、使用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洗潔劑(含加工助劑)等與食品相關之安全衛生規範,就「稀釋」而言,其化學性質僅在降低物質濃度,並未改變其本質。倘食品業者得以「稀釋」方式作為是否違反食安法規範之判斷標準,則無異使食安法就食品添加物、食品洗潔劑(含加工助劑)等之生產、認證、管理等行政或刑罰規範形同具文。亦即,如以稀釋濃度之方式可使本不符合規範之物質達到符合規範要求,而未斟酌立法者及消費者是否同意此種工業用冰醋酸作為浸泡食材之溶劑,即與立法者原意有違,亦未符合民眾對食品安全之嚴格要求。何況食安法第49條第2項係規定「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而非「足以危害人體健康」,可見立法者即非以終產品本身作為認定標準,故「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解釋適用上,自難以最終使用後之結果或產品本身是否有危害結果論斷,而應以行為人於取得該物質作為「使用時」之危害情節為認定標準。換言之,能否對實際上未產生任何危險之行為科以刑事處罰,固有規範違反論與法益實害論之區別,然於食安法之規範上,應採取近於規範違反論之解釋,否則如採法益實害論之解釋結果,將使食安法失去其規範之目的(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就食安法第49條第2項之歸責及處罰基礎始點而言,本件應以被告購得藍桶冰醋酸(工業用強酸)「使用時」之危害可能性為判斷,亦即被告在可選擇使用食品添加物冰醋酸使用之狀況下,仍使用藍桶冰醋酸,縱其最後稀釋結果符合食品添加物冰醋酸規格,但其購入後「使用」行為,已造成危害可能性。是以,辯護人於上訴意旨辯稱應以實際使用該食品添加物、食品洗潔劑(含加工助劑)時之狀態,意指應以其以相當比例之稀釋藍桶冰醋酸使用於海參時,始為認定是否符合該法所定標準之時點云云,顯有誤會,又以加工助劑本來就是在加工過程中使用,最終需要除去,本來所有的加工助劑就全都是工業級,只有在這個特定物質同時可以做為加工助劑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才有工業級與食品級的區分,故被告並沒有違反食安法第16條的規定云云置辯,亦難採認。
⑸又細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57號判決理由,主要在表
述本院前審(106年度上訴字第2675號)撤銷第一審判決之科刑判決,改諭知被告淦成公司無罪,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得心證之理由,此屬事實審法院證據取捨之職權判斷,尚難認有違反經驗、論理法則之情形,核無非常上訴意旨所指採證認事違反證據法則之情事,又以本件原確定判決結果,尚非不利於被告淦成公司,上訴意旨未說明有何在法律上具有原則重要性之問題,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自不在得提起非常上訴之範疇,故認該件非常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見本院卷第128頁正反面),並未再就前審判決認事用法再加論斷、肯認,是辯護人逕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57號判決為據,援為有利被告朱德海之依據,容有誤解。又108年4月17日此次修正食安法之理由,係為完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規範,增列食安法第3條第12款加工助劑之定義,明列用途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強化食品添加物及加工助劑的定義、種類、使用方式的不同,且為突顯管理之重要性,除將加工助劑定義性文字,自原載之前揭法規命令提昇法律位階至食安法第3條第12款予以律定外,並配合將其授權條文改為食安法第18條之1獨立規定,使受規範者更能有所誡惕,意在彰顯為民眾食品安全把關之目的,已如前述;至於此次修法前之法律解釋適用,亦經本院論述在前,本院並不因立法委員在此次修法提案時,有無指摘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而受拘束,是辯護人執此為辯,尚不足遽為有利被告朱德海之認定。
㈢綜上,足認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各節,顯係圖卸飾詞,殊無可採。本案罪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㈠被告於如事實欄二所載時間分次購入藍桶冰醋酸後接續使用
於乾製乾貨海參至本案於104年5月11日遭查獲時止,其犯行涉及之食安法第49條規定於103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就被告本案所涉之同條第2項之罪,修正前係規定:「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係規定:「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現行法條新增犯罪樣態並加重法定刑,是於103年12月10日前並無對本案被告所涉之罪(本條第2項前段)有處罰規定。惟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5種為實質上一罪,後3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實質上一罪僅給予一行為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04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91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分次購得藍桶冰醋酸接續使用於乾製乾貨海參訖至104年5月11日查獲時止,縱使部分以藍桶冰醋酸製成之乾貨海參係於上開現行條文公布施行前製成並出口至香港,惟因被告本案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前述說明,應逕適用現行法規定,不生比較新舊法為有利適用之問題,合先敘明。又本件關於加工助劑中涉及食品洗潔之物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食安法第16條規定,亦已詳述如前(見理由欄貳一、㈡6.⑶)。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有同法第44條
第1項第2款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又被告雖係分次購入藍桶冰醋酸後分次乾製製成乾貨海參,惟被告為該等乾製行為,均係出於香港客戶單一要求數量與供貨要求,參酌如附件一所示之被告出口交易情形,應認該等數次乾製與出口,係出於單一違反食安法之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論以一罪。
㈢至公訴意旨就被告使用藍桶冰醋酸用於製成乾貨海參之行為
,起訴認被告係涉犯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嫌,惟經審理結果,應係犯同條第2項前段之有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已如前述,是起訴書所載所犯法條容有未洽,惟起訴之基礎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工業用冰醋酸(藍桶冰醋酸),非
屬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所核准之食品添加物,不可添加於各類食品中,竟為降低海參加工之成本,並使海參去灰呈烏黑色後賣相較佳,偽冒為價格較高之烏參(黑玉參),以牟取不法財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違反食安法之接續犯意,於103年4月間至104年5月11日期間,在上址淦成公司工廠處,先將其向和基公司購入之藍桶冰醋酸倒置於桶中加水稀釋,再將海參放入桶內浸泡,待海參其上之白灰溶解,再取出海參置入以所調之鹼水內清洗,其後復以自來水清洗2天,再為後續加工烘乾,待成品完工後,復將浸泡過工業用冰醋酸之海參出口至香港、大陸地區不詳商家(詳如起訴書附表一【即附件三,下同】編號1)及國內商家(詳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至12),致該等商家陷於錯誤因而購買,供不知情之民眾食用,不法獲利所得達新臺幣(下同)540萬829元,因認被告涉有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有同法第15條第1項10款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而販賣行為罪嫌(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除外;原判決漏載此部分罪名,應予補正)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㈢關於被告販售予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至12所示之商家之商
品,是否如起訴書所載係於乾製過程中使用藍桶冰醋酸之乾貨海參,析述如下:
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至12所示之商家 就渠 等自被告所購入之海參,分別證稱:
①證人 王高憲 (起訴書附表編號2)證稱:伊公司係於103年10
至11月間,向被告購買「濕貨」海參,共1,000公斤,因同年底被告調漲售價,即未再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838號卷【下稱偵18838卷】第47至48頁)。
②證人 趙珠妃 (起訴書附表編號3)證稱:伊公司係於103年5
月間起,陸續向被告購買「濕貨」海參,共285公斤,自104年1月起,因被告調漲售價,即未再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見偵18838卷第51至52頁)。
③證人 萬泰良 (起訴書附表編號4)證稱:伊餐廳係自102年起
,每月向被告購買約100斤之「濕貨」海參,自103年底因客人反應海參有消毒水味,伊覺得被告供貨品質不穩定,即未再向被告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見偵18838卷第74至75頁)。
④證人 呂坤陽 (起訴書附表編號5)證稱:伊餐廳係自103年3
月間起,陸續向被告購買「濕貨」海參,共2,600公斤,因伊餐廳為穩定供貨品質會定期更換供貨廠商,故自103年底即未再向被告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見偵18838卷第81至82頁)。
⑤證人 吳信金 (起訴書附表編號6)證稱:伊公司係於103年5
月間起,陸續向被告購買品種為「靴參」、「美國參」之「半乾濕」海參,購入後需自行復水發泡,共1,121公斤,自103年底,因被告調漲售價,即未再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見偵18838卷第85至86頁)。
⑥證人 李作中 (起訴書附表編號7)證稱:伊餐廳係自103年4
月間起,陸續向被告購買「濕貨」海參,共427公斤,自103年11月後,即未再向被告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見偵18838卷第101至102頁)。
⑦證人 吳清田 (起訴書附表編號8)證稱:伊公司係自103年6
月起向被告購買品種為「蟲參(靴參)」、「美國參」之「乾貨」海參,共1,741公斤,買入後請人代工發泡後轉售,於同年12月後,因被告表示無上開品種之乾貨海參,遂未再向被告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見偵18838卷第106至107頁)。
⑧證人 胡美玲 (起訴書附表編號9)證稱:伊餐廳係自103年3
、4月,每月起向被告購買「濕貨」海參,共買約300台斤,經警方通知本案後,已將店內尚有之5台斤「濕貨」海參均丟棄(見偵18838卷第111至112頁)。
⑨證人 陳玉環 (起訴書附表編號10)證稱:伊自103年4月起,
陸續向被告購買品種為「赤蟲」之「乾貨」海參,共約300台斤(180公斤),伊係購入「乾貨」海參後自行復水發泡持往市場販售,經得知本案後,已未再向被告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見偵18838卷第119至120頁)。
⑩證人 陳基財 (起訴書附表編號11)證稱:伊公司係自103年4
月起,陸續向被告購買品種不詳之「乾貨」海參(發票記載品項為A035),共約750公斤,於103年底已無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見偵18838卷第128至129頁)。
⑪證人 吳坤金 (起訴書附表編號12)證稱:伊餐廳係於103年3
月間起,每2月向被告購買品種為「靴參」之「半乾濕」海參約100多公斤,購入後需自行復水發泡,自103年12月底,因餐廳更換菜單即未再購買,先前購入海參均已銷售完畢(見偵18838卷第142至143頁)。
⒉另因向上游廠商購入海參而持有被告經營之淦成公司開立發
票之 周惠群 (見偵18838卷第116至117頁)、 許秀珍 (見偵18838卷第121至122頁)、 簡德龍 (見偵18838卷第135至136頁)、 簡文傑 (見偵18838卷第149至150頁)而未經起訴書列為被告販售對象之商家,亦均證稱渠等係購入「濕貨」海參等語。
⒊依卷附之如附件一所示之淦成公司自103年1月4日至104年7
月3日之冷凍海參進口報單、乾製海參出口報單(見原審卷㈠第80至158頁;原審卷㈢第11至31頁、第54至126頁)及上開證人證言,可知就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商家,僅:①出口至香港等地區(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表載出售數量共1,200公斤、②吳信金(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表載出售數量共1,121公斤)、③吳清田(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表載出售數量共1,741公斤)、④陳基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表載出售數量共750公斤)、⑤吳坤金(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表載出售數量共135公斤),向被告購買之海參,係經被告乾製之乾貨海參。至於起訴書附表一所列其餘商家購買之海參產品,則應係被告將進口之濕貨海參直接轉售,而與起訴書所載之於乾製過程中使用藍桶冰醋酸之乾貨海參。
⒋再者,證人吳清田於原審中證稱:伊係向被告經營的淦成公
司購買乾貨海參另請人復水發泡,伊未看到乾貨海參外觀,伊拿到時,都是已經復水發泡完成的濕貨海參,而伊購買的海參,外觀與本案案發時電視報導係由被告使用冰醋酸之海參外觀不同等語(見原審卷㈣第74頁);又證人陳基財、吳坤金係向被告購買乾貨海參,渠等雖先稱所購買之乾貨海參外觀呈黑色,惟經原審提示如附件二所示之原審現場勘驗報告請渠等指認購買之乾貨海參係近似於該附件二各附表中之何種乾貨海參外觀後,渠等指認之品項係外表附有白色石灰質之乾貨海參,並稱渠等購買之乾貨海參,以清水發泡數日後,海參上有白白的灰與沙子,須再用刷子除去灰與沙子等情,業經證人陳基財、吳坤金於原審中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㈣第75至77頁);參酌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以藍桶冰醋酸去除石灰質後乾製之乾貨海參,其上已無石灰質附著且無沙子等情(見原審卷㈣第87頁)與前述海參乾製過程及冰醋酸化學性質(見理由欄貳㈡⒊⑴),本案被告既僅承認前述與香港客戶有關部分之乾製海參,才有以冰醋酸稀釋之液體去除海參石灰質等情,並堅決否認其他,苟無積極事證可資參佐,尚不足認定吳信金、吳清田、陳基財、吳坤金向被告經營之淦成公司購買之乾貨海參,亦係被告使用藍桶冰醋酸去除石灰質製成之乾貨海參。
⒌總此,足見公訴意旨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至12所示之國內
商家,均係遭被告販售以藍桶冰醋酸製成之乾貨海參之商家,核與卷存事證未臻相合,尚難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案尚無積極證據足認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至
12所示之國內商家向被告經營之淦成公司所購得之海參,係使用藍桶冰醋酸製成之海參產品,則該等商家購買產品既與上開認定犯罪之產品無涉,亦無如上開所述之製造情形,自與檢察官所指之詐欺罪嫌無關;至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由被告出口至香港買家部分(即事實欄),依卷存事證,僅能認定係該香港買家委由被告改以冰醋酸進行乾製,是就此部分,亦難認有檢察官所指之詐欺犯行。就此部分,本應均為無罪諭知,惟因起訴書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前揭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質實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本於同上見解,認定被告前揭犯行,罪證明確,適用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審酌被告為食品工廠負責人且有化學背景知識,應熟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法令規範,僅因客戶要求即使用藍桶冰醋酸進行海參乾製,所為非是,惟斟酌其使用藍桶冰醋酸之方式(含稀釋濃度),製成成品數量、出貨對象,考量其素行、教育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得利益、犯後態度等之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就沒收敘明: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沒收規定,取消修正前之從刑性質,改為對犯罪事實之獨立法律效果,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配合修正規定為:「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查食安法第49條之1嗣於106年11月15日修正公布施行,配合前述修正,刪除原條文第1項至第4項關於沒收、追徵、抵償及扣押等規定,是本案有關沒收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之規定,原判決雖未及為此部分之論述,惟其以原審判決時,食安法尚未配合刑法沒收規定修正而就沒收再為特別規定,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食安法該條規定,即應不再適用,故本案有關沒收應適用刑法規定之結論,並與歧異,尚無庸據為撤銷理由,附此補正並予敘明。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頁、第4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⒈本案扣案如附件二所示之藍桶冰醋酸、純鹼、海參產品等物,就藍桶冰醋酸、該附件二各附表中之品名為「黑玉」且外表全無石灰附著之乾貨海參(下稱黑玉乾貨海參),分屬被告本案犯行所使用之物及製成之成品,惟該等物品均非違禁物,而「黑玉」乾貨海參,雖係於乾製過程中使用藍桶冰醋酸之產品,惟被告係使用稀釋藍桶冰醋酸液體(除濃度外均符合食品添加物冰醋酸規格),尚難認該等乾貨海參有因不符合食品添加物規格而屬有害人體健康產品,是考量刑法就犯罪物、使用物、所生物為沒收之立法目的,尚難認對上開物品之沒收,有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為沒收之諭知。⒉如附件二各附表所列之其他乾貨海參,依現有事證(該等乾貨海參外表附著明顯石灰質、或外觀形狀與品名「黑玉」與「白玉」者差異甚大),尚難認該等乾貨海參有於乾製製程中使用藍桶冰醋酸,是自難對該等海參產品為沒收。另附件二、壹各附表所示之鳳梨酵素等其他物品,尚難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且均非違禁物,自均非本案得沒收之物。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經營的淦成公司係被告所經營的一人公司,接電話談訂單均由被告一人負責,業經被告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㈠第60頁),並有淦成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查(見偵14406卷第11至12頁),是就本案所得之買賣關係上,雖係由被告以淦成公司名義為買賣交易,惟就交易所得之實際掌控處分權,參酌淦成公司僅係登記法人而其業務與財務均由被告掌控之事實,應認係由被告單獨所有,是本案被告因事實欄所示之犯行,而有同欄所示之交易所得(172萬8,000元),應認係本案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格。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業經本院逐一論駁如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案經檢察官唐仲慶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6條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第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二、違反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規定。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52條第2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54條第1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民國103年12月10日)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或第16條第
1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項、第2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58條規定。
【附件一】┌────────────────────────────────────────────────────────────────────┐│附表:淦成公司濕貨、乾貨海參進出口報單(SGS海參含水量檢測報告)、購買藍桶冰醋酸時間│├──┬───────────────┬──────────────┬─────────────────┬────────┬───────┤│編號│進口│出口│進出口貨物資料│賣方/買方資料│SGS報告文號││├─────────┬─────┼────────┬─────┼──────┬────┬─────┼─────┬──┤(含水量檢測)│││報單號碼│進口日│報單號碼│出口日│名稱│淨重kg│生產國別/│公司名稱│國別│(詳備註欄)│││││││││退原料kg││││├──┼─────────┼─────┼────────┼─────┼──────┼────┼─────┼─────┼──┼───────┤│1│││AA/02/4710/5021│103.01.03│乾海參①│4,800│13,260│L.S.T.CO.│HK│FA/2014/10050│├──┼─────────┼─────┼────────┼─────┼──────┼────┼─────┼─────┼──┼───────┤│2│AA/02/4710/0009│103.01.04│││冷凍海參①│11,412│HONDURAS│L.S.T.CO.│HK│FA/2014/61825│├──┼─────────┼─────┼────────┼─────┼──────┼────┼─────┼─────┼──┼───────┤│3│AA/02/4799/0001│103.01.11│││冷凍海參①│24,038│HONDURAS│L.S.T.CO.│HK│FA/2014/61826│├──┼─────────┼─────┼────────┼─────┼──────┼────┼─────┼─────┼──┼───────┤│4│AA/03/0157/0076│103.01.20│││冷凍海參①│12,020│HONDURAS│L.S.T.CO.│HK│FA/2014/80761│├──┼─────────┼─────┼────────┼─────┼──────┼────┼─────┼─────┼──┼───────┤│5│││AA/03/0323/5013│103.02.06│乾海參①│3,750│13,844│L.S.T.CO.│HK│FA/2014/20059│├──┼─────────┼─────┼────────┼─────┼──────┼────┼─────┼─────┼──┼───────┤│6│AA/03/0409/0022│103.02.13│││冷凍海參②│1,818│CANADA│L.S.T.CO.│HK│││││││├──────┼────┼─────┼─────┼──┼───────┤││││││冷凍海參①│9,568│HONDURAS│L.S.T.CO.│HK││├──┼─────────┼─────┼────────┼─────┼──────┼────┼─────┼─────┼──┼───────┤│7│AA/03/0575/0011│103.03.01│││冷凍海參①│23,696│HONDURAS│L.S.T.CO.│HK│FA/2014/80762│├──┼─────────┼─────┼────────┼─────┼──────┼────┼─────┼─────┼──┼───────┤│8│AA/03/0806/7567│103.03.13│││冷凍海參①│20,000│TURKEY│S.V.TIC.│TR│FA/2014/80763│├──┼─────────┼─────┼────────┼─────┼──────┼────┼─────┼─────┼──┼───────┤│9│AA/03/1029/0057│103.04.01│││冷凍海參①│11,921│HONDURAS│L.S.T.CO.│HK│FA/2014/81450│├──┼─────────┼─────┼────────┼─────┼──────┼────┼─────┼─────┼──┼───────┤│◎│購入醋酸(15桶)│103.04.25│****************│**********│************│********│**********│**********│****│**************│├──┼─────────┼─────┼────────┼─────┼──────┼────┼─────┼─────┼──┼───────┤│10│AA/03/1603/0061│103.05.12│││冷凍海參①│12,542│HONDURAS│L.S.T.CO.│HK│FA/2014/81451│├──┼─────────┼─────┼────────┼─────┼──────┼────┼─────┼─────┼──┼───────┤│11│AW/03/1774/6004│103.05.24│││冷凍海參①│20,000│TURKEY│S.V.TIC.│TR│FA/2014/81452│├──┼─────────┼─────┼────────┼─────┼──────┼────┼─────┼─────┼──┼───────┤│◎│購入醋酸(15桶)│103.05.30│****************│**********│************│********│**********│**********│****│**************│├──┼─────────┼─────┼────────┼─────┼──────┼────┼─────┼─────┼──┼───────┤│12│AA/03/1846/0045│103.06.04│││冷凍海參①│22,685│TURKEY│L.S.T.CO.│HK│FA/2014/81453│├──┼─────────┼─────┼────────┼─────┼──────┼────┼─────┼─────┼──┼───────┤│13│AA/03/2314/0075│103.07.01│││冷凍海參①│11,265.5│HONDURAS│L.S.T.CO.│HK│FA/2014/81454│├──┼─────────┼─────┼────────┼─────┼──────┼────┼─────┼─────┼──┼───────┤│14│AE/BC/03/UP24/5004│103.07.15│││冷凍海參①│19,260│TURKEY│S.V.TIC.│TR│FA/2014/80764│├──┼─────────┼─────┼────────┼─────┼──────┼────┼─────┼─────┼──┼───────┤│15│AE/BC/03/UP24/5005│103.07.15│││冷凍海參①│20,000│BULGARIA│K.G.LTD.│BG│FA/2014/80765│├──┼─────────┼─────┼────────┼─────┼──────┼────┼─────┼─────┼──┼───────┤│16│AA/03/2594/0063│103.07.22│││冷凍海參①│12,137│HONDURAS│L.S.T.CO.│HK│FA/2014/80766│├──┼─────────┼─────┼────────┼─────┼──────┼────┼─────┼─────┼──┼───────┤│◎│購入醋酸(15桶)│103.08.11│****************│**********│************│********│**********│**********│****│**************│├──┼─────────┼─────┼────────┼─────┼──────┼────┼─────┼─────┼──┼───────┤│17│││AA/03/393/E0012│103.08.13│乾海參①│8,700│24,038│L.S.T.CO.│HK│FA/2014/81455│├──┼─────────┼─────┼────────┼─────┼──────┼────┼─────┼─────┼──┼───────┤│18│AA/03/2930/0061│103.08.18│││冷凍海參①│12,360│HONDURAS│L.S.T.CO.│HK││├──┼─────────┼─────┼────────┼─────┼──────┼────┼─────┼─────┼──┼───────┤│19│││AA/03/393/E0014│103.08.29│乾海參①│3,270│12,020│L.S.T.CO.│HK│FA/2014/83583│├──┼─────────┼─────┼────────┼─────┼──────┼────┼─────┼─────┼──┼───────┤│◎│購入醋酸(12桶)│103.09.03│****************│**********│************│********│**********│**********│****│**************│├──┼─────────┼─────┼────────┼─────┼──────┼────┼─────┼─────┼──┼───────┤│20│AA/03/3152/0069│103.09.09│││冷凍海參①│12,117│HONDURAS│L.S.T.CO.│HK│FA/2014/92477│├──┼─────────┼─────┼────────┼─────┼──────┼────┼─────┼─────┼──┼───────┤│21│││AA/03/393/E0017│103.09.19│乾海參①│3,090│11,412│L.S.T.CO.│HK│FA/2014/92478│├──┼─────────┼─────┼────────┼─────┼──────┼────┼─────┼─────┼──┼───────┤│22│AW/03/3413/7004│103.09.24│││冷凍海參①│8,560│TURKEY│S.V.TIC.│TR│FA/2014/A0067│├──┼─────────┼─────┼────────┼─────┼──────┼────┼─────┼─────┼──┼───────┤│23│AA/03/3520/0095│103.09.30│││冷凍海參①│12,630│HONDURAS│L.S.T.CO.│HK│FA/2014/A0068│├──┼─────────┼─────┼────────┼─────┼──────┼────┼─────┼─────┼──┼───────┤│24│││AA/03/393/E0018│103.09.30│乾海參①│8,580│23,696│L.S.T.CO.│HK│FA/2014/94096│├──┼─────────┼─────┼────────┼─────┼──────┼────┼─────┼─────┼──┼───────┤│25│││AA/03/393/E0019│103.10.15│乾海參①│7,230│20,000│L.S.T.CO.│HK│FA/2014/A2080│├──┼─────────┼─────┼────────┼─────┼──────┼────┼─────┼─────┼──┼───────┤│26│AA/03/3909/0100│103.10.27│││冷凍海參①│12,667│HONDURAS│L.S.T.CO.│HK│FA/2014/C4222│├──┼─────────┼─────┼────────┼─────┼──────┼────┼─────┼─────┼──┼───────┤│27│││AA/03/393/E0024│103.11.07│乾海參①│3,750│13,844│L.S.T.CO.│HK│FA/2014/20059│├──┼─────────┼─────┼────────┼─────┼──────┼────┼─────┼─────┼──┼───────┤│28│AA/03/4169/0100│103.11.20│││冷凍海參①│18,210│VIETNAM│L.S.T.CO.│HK│FA/2014/C0898│├──┼─────────┼─────┼────────┼─────┼──────┼────┼─────┼─────┼──┼───────┤│29│││AA/03/393/E0026│103.11.21│乾海參①│4,560│12,542│L.S.T.CO.│HK│FA/2014/B3770│├──┼─────────┼─────┼────────┼─────┼──────┼────┼─────┼─────┼──┼───────┤│30│││AA/03/393/E0028│103.12.05│乾海參①│7,230│20,000│L.S.T.CO.│HK│FA/2014/C0899│├──┼─────────┼─────┼────────┼─────┼──────┼────┼─────┼─────┼──┼───────┤│31│AA/03/4464/6005│103.12.16│││冷凍海參①│15,867│VIETNAM│G.N.G.CO.│TR│FA/2014/C4223│├──┼─────────┼─────┼────────┼─────┼──────┼────┼─────┼─────┼──┼───────┤│32│││AA/03/393/E0030│103.12.16│乾海參①│6,150│22,685│L.S.T.CO.│HK│FA/2014/C2783│├──┼─────────┼─────┼────────┼─────┼──────┼────┼─────┼─────┼──┼───────┤│33│││AA/03/393/E0031│103.12.24│乾海參①│4,080│11,265│L.S.T.CO.│HK│FA/2014/C4224│├──┼─────────┼─────┼────────┼─────┼──────┼────┼─────┼─────┼──┼───────┤│34│AA/03/4697/0062│103.12.30│││冷凍海參①│14,130│HONDURAS│L.S.T.CO.│HK│FA/000000000│├──┼─────────┼─────┼────────┼─────┼──────┼────┼─────┼─────┼──┼───────┤│35│││AA/04/393/E0001│104.01.09│乾海參①│3,750│13,844│L.S.T.CO.│HK│FA/2015/10949│├──┼─────────┼─────┼────────┼─────┼──────┼────┼─────┼─────┼──┼───────┤│36│││AA/04/393/E0005│104.01.23│乾海參①│7,230│20,000│L.S.T.CO.│HK│FA/2015/13286│├──┼─────────┼─────┼────────┼─────┼──────┼────┼─────┼─────┼──┼───────┤│37│AA/04/0326/0093│104.02.02│││冷凍海參①│18,210│VIETNAM│L.S.T.CO.│HK│FA/2015/22148│├──┼─────────┼─────┼────────┼─────┼──────┼────┼─────┼─────┼──┼───────┤│38│AA/04/393/E0006│││104.03.10│乾海參①│4,410│12,137│L.S.T.CO.│HK│FA/2015/31425│├──┼─────────┼─────┼────────┼─────┼──────┼────┼─────┼─────┼──┼───────┤│39│AA/04/393/E0007│││104.03.20│乾海參①│3,780│18,210│L.S.T.CO.│HK│FA/2015/33247│├──┼─────────┼─────┼────────┼─────┼──────┼────┼─────┼─────┼──┼───────┤│40│AA/04/393/E0008│││104.03.27│乾海參②│4,350│12,117│L.S.T.CO.│HK│FA/2015/35197│├──┼─────────┼─────┼────────┼─────┼──────┼────┼─────┼─────┼──┼───────┤│41│AA/04/0868/0006│104.03.28│││冷凍海參①│13,880│TURKEY│L.S.T.CO.│HK││├──┼─────────┼─────┼────────┼─────┼──────┼────┼─────┼─────┼──┼───────┤│42│AA/04/1069/0001│104.04.10│││冷凍海參①│10,000│GREECE│L.S.T.CO.│HK││├──┼─────────┼─────┼────────┼─────┼──────┼────┼─────┼─────┼──┼───────┤│43│AA/04/393/E0009│││104.04.10│乾海參③│3,270│12,630│L.S.T.CO.│HK│FA/2015/41548│├──┼─────────┼─────┼────────┼─────┼──────┼────┼─────┼─────┼──┼───────┤│44│AA/04/393/E0012│││104.04.24│乾海參③│3,270│12,667│L.S.T.CO.│HK│FA/2015/44865│├──┼─────────┼─────┼────────┼─────┼──────┼────┼─────┼─────┼──┼───────┤│◎│購入醋酸(30桶)│104.04.24│****************│**********│************│********│**********│**********│****│**************│├──┼─────────┼─────┼────────┼─────┼──────┼────┼─────┼─────┼──┼───────┤│45│AA/04/1244/0015│104.04.25│││冷凍海參①│16,390│VIETNAM│L.S.T.CO.│HK│││││││├──────┼────┼─────┼─────┼──┼───────┤││││││冷凍海參②│2,363│CANADA│L.S.T.CO.│HK││├──┼─────────┼─────┼────────┼─────┼──────┼────┼─────┼─────┼──┼───────┤│46│AA/04/1528/0007│104.05.16│││冷凍海參①│14,700│TURKEY│L.S.T.CO.│HK││├──┼─────────┼─────┼────────┼─────┼──────┼────┼─────┼─────┼──┼───────┤│47│AW/04/1584/6001│104.05.16│││冷凍海參①│10,500│TURKEY│S.V.TIC.│TR││├──┼─────────┼─────┼────────┼─────┼──────┼────┼─────┼─────┼──┼───────┤│48│││AA/04/393/E0014│104.05.28│冷凍海參①│10,500││L.S.T.CO.│HK││├──┼─────────┼─────┼────────┼─────┼──────┼────┼─────┼─────┼──┼───────┤│49│││AA/04/393/E0015│104.05.29│冷凍海參①│10,120││L.S.T.CO.│HK││├──┼─────────┼─────┼────────┼─────┼──────┼────┼─────┼─────┼──┼───────┤│50│││AA/04/393/E0016│104.06.12│冷凍海參①│12,360││L.S.T.CO.│HK││├──┼─────────┼─────┼────────┼─────┼──────┼────┼─────┼─────┼──┼───────┤│51│││AA/04/393/E0017│104.06.22│冷凍海參①│14,130││L.S.T.CO.│HK││├──┼─────────┼─────┼────────┼─────┼──────┼────┼─────┼─────┼──┼───────┤│52│││AA/04/393/E0018│104.07.03│冷凍海參①│8,560││L.S.T.CO.│HK││├──┼─┬───────┴─────┴────────┴─────┴──────┴────┴─────┴─────┴──┴───────┤│備註│㈠│本表縮寫(報單原記載名稱/本表縮寫名稱)│││├───────────────────────────────────────────────────────────────┤│││【進出口貨物部分】│││├────────────────────────────┬──────────────────────────────────┤│││⒈原記載:FROZENSEACUCUMBER(冷凍海參)│⒈本表縮寫:冷凍海參①││││⒉原記載:FROZENSEACUCUMBERMEAT(冷凍海參肉)│⒉本表縮寫:冷凍海參②││││⒊原記載:DRIEDSEACUCUMBER(乾海參)(含水分0-10%)│⒊本表縮寫:乾海參①││││⒋原記載:DRIEDSEACUCUMBER(乾海參)(含水分0-20%)│⒋本表縮寫:乾海參②││││⒌原記載:DRIEDSEACUCUMBER(乾海參)(含水分5%-15%)│⒌本表縮寫:乾海參③│││├────────────────────────────┴──────────────────────────────────┤│││【進出口廠商部分】│││├────────────────────────────┬──────────────────────────────────┤│││⒈原記載:LUCKYSTARSTRADINGCO.│⒈本表縮寫:L.S.T.CO.││││⒉原記載:SILOTARIMSUURUNLERSANVETIC.LTD.STI│⒉本表縮寫:S.V.TIC.││││⒊原記載:KYOSELGROUPLTD.│⒊本表縮寫:K.G.LTD.││││⒋原記載:GIANGOCGLOBALTRADINGANDSERVICECO.,LTD│⒋本表縮寫:G.N.G.CO.││├─┼────────────────────────────┴──────────────────────────────────┤││㈡│SGS含水量檢測報告│││├───────────────────────────────────────────────────────────────┤│││㈠檢測含水量0-10(g/100g):編號1、5、17、19、21、24、25、27、29、30、32、33、35、36、38、39。││││㈡檢測含水量0-20(g/100g):編號40。││││㈢檢測含水量5-15(g/100g):編號43、44。││││㈣檢測含水量60-69.9(g/100g):編號3、7、8、9、10、11、13、14、15、16。││││㈤檢測含水量70-79.9(g/100g):編號2、4、12、18、20、23、26、34。││││㈥檢測含水量80-89.9(g/100g):編號28。│└──┴─┴───────────────────────────────────────────────────────────────┘【附件二:本案現場稽查封存、抽檢物檢驗結果對照表】〔壹、104年5月11日現場稽查及封存部分〕┌────────────────────────────────────────────────────────────────────┐│附表一:104.05.11/10:00抽檢物/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1049011675號)│├──────────────────────────────┬─────────────────────────┬───────────┤│稽查紀錄記載內容(偵14406卷,P.10)│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6-7)│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現場抽檢照片(偵14406卷,P.37反-39)││,P.126反;他卷,P.94)│├──┬────────┬────┬─────┬──┬────┼─────────┬────────┬──────┼──┬─────┬──┤│清單│種類(名稱)│數量│抽檢地點│封條│現場照片│編號│品名│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編號││││編號│││││序號│送檢編號││├──┼────────┼────┼─────┼──┼────┼─────────┼────────┼──────┼──┼─────┼──┤│無│白玉│僅抽檢│1F出貨區│無│P.39│0000000A00000-000│白玉│未載明│A001│同抽驗物單│陽性│├──┼────────┼────┼─────┼──┼────┼─────────┼────────┼──────┼──┼─────┼──┤│無│新小刺│同上│1F出貨區│無│P.38反│0000000A00000-000│新小刺│未載明│A002│同抽驗物單│陽性│├──┼────────┼────┼─────┼──┼────┼─────────┼────────┼──────┼──┼─────┼──┤│無│足參│同上│1F出貨區│無│P.38反│0000000A00000-000│足參│未載明│A003│同抽驗物單│陽性│├──┼────────┼────┼─────┼──┼────┼─────────┼────────┼──────┼──┼─────┼──┤│無│海參半成品1│同上│3F冷凍庫│無│P.37正反│0000000aj0000-000│海參半成品1│3F冷凍庫│A004│同抽驗物單│陽性│├──┼────────┼────┼─────┼──┼────┼─────────┼────────┼──────┼──┼─────┼──┤│無│海參半成品2│同上│3F冷凍庫│無│P.37正反│0000000aj0000-000│海參半成品2│3F冷凍庫│A005│同抽驗物單│陽性│├──┼────────┼────┼─────┼──┼────┼─────────┼────────┼──────┼──┼─────┼──┤│無│海參半成品3│同上│3F冷凍庫│無│P.37正反│0000000aj0000-000│海參半成品3│3F冷凍庫│A006│同抽驗物單│陰性│├──┼────────┼────┼─────┼──┼────┼─────────┼────────┼──────┼──┼─────┼──┤│無│海參原料1(越南)│同上│3F│無│P.37反│0000000aj0000-000│海參原料1(越南)│3F冷凍庫│A007│同抽驗物單│陽性│││││││-38│││││││├──┼────────┼────┼─────┼──┼────┼─────────┼────────┼──────┼──┼─────┼──┤│無│海參原料2(越南)│同上│4F│無│P.37反│0000000aj0000-000│海參原料2(越南)│4樓作業區│A008│同抽驗物單│陽性│││││││-38│││││││├──┼────────┴────┴─────┴──┴────┴─────────┴────────┴──────┴──┴─────┴──┤│備註│上開抽驗查獲地點:│││⒈稽查紀錄部分:僅記載上開抽驗物名稱,未記載地點(僅於後附之現場照片註明)。│││⒉抽驗物報告單部分:工作日誌表記載針對廠區出貨(偵14406卷,P.3反、P.6-7反;他卷,P.22反、P.25-26反)│││⑴0000000A00000-000至009(白玉、新小刺、足參):記載以上物品由負責人協助取樣。│││⑵0000000aj0000-000至003(海參半成品1、海參半成品2、海參半成品3):上開抽驗物置於3F冷凍庫。│││⑶0000000aj0000-000至005(海參原料1、海參原料2):004放置於3F冷凍庫;005置於4樓作業區,由大袋中取出抽驗。│└──┴─────────────────────────────────────────────────────────────────┘┌────────────────────────────────────────────────────────────────────┐│附表二:104.05.11/21:5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5FDA研字第1049012651號)│├──────────────────────────────┬─────────────────────────┬───────────┤│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8)│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5-6反)│檢驗報告書(他卷,P.95││現場抽驗/封存照片(偵14406卷,P.31-37)││反)│├──┬────────┬────┬─────┬──┬────┼─────────┬────────┬──────┼──┬─────┬──┤│清單│種類(名稱)│數量│查封存地點│封條│現場照片│編號│品名│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編號││││編號│││││序號│送檢編號││├──┼────────┼────┼─────┼──┼────┼─────────┼────────┼──────┼──┼─────┼──┤│1│冰醋酸(完整桶)│540kg│3F│無│P.31反│0000000A00000-000│冰醋酸│4F作業區│A061│醋酸Acetic│陽性││││(18桶)│││-32│││││acid/││├──┼────────┼────┼─────┼──┼────┤││││同抽驗物單│││2│冰醋酸(完整桶)│330kg│4F作業區│無│P.31反││││││││││(11桶)│││-32│││││││├──┼────────┼────┼─────┼──┼────┼─────────┼────────┼──────┼──┼─────┼──┤│3│純鹼│75kg│4F作業區│無│P.35反│0000000A00000-000│純鹼(鹼sodaash│4F作業區│無│││││││││││light)│││││├──┼────────┼────┼─────┼──┼────┼─────────┼────────┼──────┼──┼─────┼──┤│4│氧化鐵│60kg│4F作業區│無│P.36│0000000A00000-0000│氧化鐵│4F作業區│無│││├──┼────────┼────┼─────┼──┼────┼─────────┼────────┼──────┼──┼─────┼──┤│無││僅抽檢││無│P.36│0000000A00000-000│氫氧化鈉│4F作業區│無│││├──┼────────┼────┼─────┼──┼────┼─────────┼────────┼──────┼──┼─────┼──┤│無││僅抽檢││無│P.36反│0000000A00000-000│飽和鹽水(煮海參│4F作業區│無│││││││││││用)│││││├──┼────────┼────┼─────┼──┼────┼─────────┼────────┼──────┼──┴─────┴──┤│無││僅抽檢││無│P.33│0000000A00000-000│鳳梨酵素│3F冷凍庫│未檢驗(本院卷㈠,P.73│├──┼────────┼────┼─────┼──┼────┼─────────┼────────┼──────┤)││無││僅抽檢││無│P.33│0000000A00000-000│鳳梨酵素(含渣)│3F冷凍庫││├──┼────────┴────┴─────┴──┴────┴─────────┴────────┴──────┴───────────┤│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⒈「封存清單」記載:⑴編號1:3樓。│││⑵編號2-4:4樓作業區。│││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00000-000至003均記載:以上物品置於4F作業區,由負責人協助抽樣。│││⑵0000000A00000-000記載:以上物品置於4F作業區。│││⑶0000000A00000-000至006記載:以上物品置於3F冷凍庫。│││⑷0000000A00000-0000記載:置於4F作業區。│└──┴─────────────────────────────────────────────────────────────────┘
〔貳、104年5月13日現場稽查及封存部分〕┌────────────────────────────────────────────────────────────────────┐│附表一:104.05.13/17:30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55反)│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檢驗報告書│├──┬────────┬────┬─────┬──┬────┼─────────┬───────┬──────┼──┬─────┬───┤│清單│種類(名稱)│數量│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品名│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編號││││編號│照片編號││││序號│送檢編號││├──┼────────┼────┼─────┼──┼────┼─────────┼───────┼──────┼──┼─────┼───┤│1│真昆布│29箱×5│2F│無│無│無│無│無│無│無│無││││kg=145kg││││││││││├──┼────────┴────┴─────┴──┴────┴─────────┴───────┴──────┴──┴─────┴───┤│備註│上開封存物查獲地點:│││稽查工作日誌表記載:於2樓倉庫有逾期食品真昆布(標示製造日期1998.05.03保存日期2年)29箱。(偵14406卷,P.45)│└──┴─────────────────────────────────────────────────────────────────┘┌────────────────────────────────────────────────────────────────────┐│附表二:104.05.13/18:3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1049012382號)│├──────────────────────────────┬─────────────────────────┬───────────┤│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56-57)│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48-51)│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P.125正反;他卷,P.││││94反-95)│├──┬────────┬────┬─────┬──┬────┼─────────┬────────┬──────┼──┬─────┬──┤│清單│種類(名稱)│數量│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品名│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編號││││編號│照片編號││││序號│送檢編號││├──┼────────┼────┼─────┼──┼────┼─────────┼────────┼──────┼──┼─────┼──┤│1│烏元球(成品)│1,109.kg│1F成品倉庫│1│101-104│0000000aj0000-000│烏元球(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19│同抽驗物單│陽性│├──┼────────┼────┼─────┼──┼────┼─────────┼────────┼──────┼──┼─────┼──┤│2│黑安貝(成品)│1,529.kg│1F成品倉庫│2│137-140│0000000aj0000-000│黑安貝(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1│同抽驗物單│陽性│├──┼────────┼────┼─────┼──┼────┼─────────┼────────┼──────┼──┼─────┼──┤│3│新小刺(成品)│2,069.kg│1F成品倉庫│3│105-108│0000000aj0000-000│新小刺(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0│同抽驗物單│陽性│├──┼────────┼────┼─────┼──┼────┼─────────┼────────┼──────┼──┼─────┼──┤│4│赤蟲(成品)│1,379.kg│1F成品倉庫│4│109-112│0000000aj0000-000│赤虫(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2│同抽驗物單│陽性│├──┼────────┼────┼─────┼──┼────┼─────────┼────────┼──────┼──┼─────┼──┤│5│新小刺大(成品)│779.kg│1F成品倉庫│5│117-120│0000000aj0000-000│新小刺大(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3│同抽驗物單│陰性│├──┼────────┼────┼─────┼──┼────┼─────────┼────────┼──────┼──┼─────┼──┤│6│梅花(成品)│149.kg│1F成品倉庫│6│113-116│0000000aj0000-000│梅花(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4│同抽驗物單│陽性│├──┼────────┼────┼─────┼──┼────┼─────────┼────────┼──────┼──┼─────┼──┤│7│新小刺特大(成品)│659.kg│1F成品倉庫│7│129-132│0000000aj0000-000│新小刺特大(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5│同抽驗物單│陽性│├──┼────────┼────┼─────┼──┼────┼─────────┼────────┼──────┼──┼─────┼──┤│8│黃肉中小(成品)│89.kg│1F成品倉庫│8│89-92│0000000aj0000-000│黃肉中小(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6│同抽驗物單│陽性│├──┼────────┼────┼─────┼──┼────┼─────────┼────────┼──────┼──┼─────┼──┤│9│烏皺(成品)│29.kg│1F成品倉庫│9│93-96│0000000aj0000-000│烏皺(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7│同抽驗物單│陽性│├──┼────────┼────┼─────┼──┼────┼─────────┼────────┼──────┼──┼─────┼──┤│10│足參(成品)│29.kg│1F成品倉庫│10│97-98│0000000aj0000-000│足參(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8│同抽驗物單│陽性│├──┼────────┼────┼─────┼──┼────┼─────────┼────────┼──────┼──┼─────┼──┤│11│MixN烏皺大(成品)│29.kg│1F成品倉庫│11│99-100│0000000aj0000-000│MixN烏皺大(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29│同抽驗物單│陽性│├──┼────────┼────┼─────┼──┼────┼─────────┼────────┼──────┼──┼─────┼──┤│12│白玉(成品)│1,882.kg│1F成品倉庫│12│121-124│0000000aj0000-000│白玉(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30│同抽驗物單│陽性│├──┼────────┼────┼─────┼──┼────┼─────────┼────────┼──────┼──┼─────┼──┤│13│烏蟲大(成品)│164.kg│1F成品倉庫│13│133-136│0000000aj0000-000│烏蟲大(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31│同抽驗物單│陽性│├──┼────────┼────┼─────┼──┼────┼─────────┼────────┼──────┼──┼─────┼──┤│14│美國白禿(成品)│299.kg│1F成品倉庫│14│141-144│0000000aj0000-000│美國白禿(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33│同抽驗物單│陽性│├──┼────────┼────┼─────┼──┼────┼─────────┼────────┼──────┼──┼─────┼──┤│15│美國禿(成品)│24.kg│無│15│145-148│0000000aj0000-000│美國禿(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34│同抽驗物單│陽性│├──┼────────┼────┼─────┼──┼────┼─────────┼────────┼──────┼──┼─────┼──┤│16│美國禿參(成品)│239.kg│無│16│149-152│0000000aj0000-000│美國禿參(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32│同抽驗物單│陽性│├──┼────────┼────┼─────┼──┼────┼─────────┼────────┼──────┼──┼─────┼──┤│17│散裝白玉(成品)│920.kg│無│17│125-128│0000000aj0000-000│白玉1(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35│同抽驗物單│陽性│├──┼────────┼────┼─────┼──┼────┼─────────┼────────┼──────┼──┼─────┼──┤│18│禪參(成品)│496.kg│無│18│153-156│0000000aj0000-000│禪參(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40│同抽驗物單│陽性│├──┼────────┼────┼─────┼──┼────┼─────────┼────────┼──────┼──┼─────┼──┤│19│整間一樓風乾室(│無│一樓風乾室│19│157-165│0000000aj0000-000│白玉3(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37│同抽驗物單│陽性│││內含黑玉等半成品││││├─────────┼────────┼──────┼──┼─────┼──┤││)│││││0000000aj0000-000│黑玉1(半成品)│1F烘乾室│A038│同抽驗物單│陽性│││││││├─────────┼────────┼──────┼──┼─────┼──┤│││││││0000000aj0000-000│黑玉2(半成品)│1F烘乾室│A039│同抽驗物單│陽性│├──┼────────┴────┴─────┴──┴────┴─────────┴────────┴──────┴──┴─────┴──┤│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⒈「封存清單」記載:⑴編號1-18:「1F成品倉庫」。│││⑵編號19:依名稱記載係一樓風乾室│││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j0000-000至024(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常)溫儲放,由業者自完整包裝拆封取出。│││⑵0000000aj0000-000至027(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散裝袋裝取出。│││⑶0000000aj0000-000「白玉3(成品)」: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散裝袋中取出。│││⑷0000000aj0000-000、030「黑玉1(半成品)、黑玉2(半成品)」:置於1F烘乾室之烘乾中半成品。│││⑸0000000aj0000-000「禪參(成品)」: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散裝袋裝取出。│││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會同新北市衛│││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附表三:104.05.13/17:1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1049011675號;104.06.08FDA研字第│├──────────────────────────────┬─────────────────────────┬───────────┤│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P.57反)│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48正反、52│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54)│,P.125正反;他卷,P.││││94反-95)│├──┬────────┬────┬─────┬──┬────┼─────────┬────────┬──────┼──┬─────┬──┤│清單│種類(名稱)│數量│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品名│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編號││││編號│照片編號││││序號│送檢編號││├──┼────────┼────┼─────┼──┼────┼─────────┼────────┼──────┼──┼─────┼──┤│20│赤蟲(成品)│1,049.kg│1F包裝區│20│17-22│無│││無│││├──┼────────┼────┼─────┼──┼────┼─────────┼────────┼──────┼──┼─────┼──┤│21│球參(成品)│1,829.kg│1F包裝區│21│23-26│無│││無│││├──┼────────┼────┼─────┼──┼────┼─────────┼────────┼──────┼──┼─────┼──┤│22│黑安貝(成品)│809.kg│1F包裝區│22│27-32│無│││無│││├──┼────────┼────┼─────┼──┼────┼─────────┼────────┼──────┼──┼─────┼──┤│23│白玉(成品)│479.kg│1F包裝區│23│71-74│0000000aj0000-000│白玉(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42│同抽驗物單│陽性│├──┼────────┼────┼─────┼──┼────┼─────────┼────────┼──────┼──┼─────┼──┤│24│新小刺(成品)│749.kg│1F包裝區│24│79/75-78│無│││無│││├──┼────────┼────┼─────┼──┼────┼─────────┼────────┼──────┼──┼─────┼──┤│25│尖嘴(成品)│29.kg│1F包裝區│25│79/81-82│0000000aj0000-000│尖嘴(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54│同抽驗物單│陽性│├──┼────────┼────┼─────┼──┼────┼─────────┼────────┼──────┼──┼─────┼──┤│26│白大赤(成品)│209.kg│1F包裝區│26│79/83-84│0000000aj0000-000│白大赤(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53│同抽驗物單│陰性│├──┼────────┴────┴─────┴──┴────┴─────────┴────────┴──────┴──┴─────┴──┤│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⒈封存清單記載:編號20-26均在「1F包裝區」。│││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j0000-000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常溫儲放,由業者自散裝中取出。│││⑵0000000aj0000-000至063(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常溫儲放,由業者自完整包裝拆封取出。│││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會同新北衛生│││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附表四:104.05.13/17:1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1049011675號;104.06.08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58)│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6、50反、54│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P.125正反、126反;他││││卷,P.94正反、95)│├──┬────────┬────┬─────┬──┬────┼─────────┬────────┬──────┼──┬─────┬──┤│清單│種類(名稱)│數量│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品名│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編號││││編號│照片編號││││序號│送檢編號││├──┼────────┼────┼─────┼──┼────┼─────────┼────────┼──────┼──┼─────┼──┤│27│四方刺(成品)│89.kg│1F包裝區│27│79/85-86│0000000aj0000-000│四方刺(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55│同抽驗物單│陽性│├──┼────────┼────┼─────┼──┼────┼─────────┼────────┼──────┼──┼─────┼──┤│28│足參(成品)│179.kg│1F包裝區│28│11-16、│0000000A00000-000│足參(成品)│未載明│A003│同抽驗物單│陽性│││││││214│││││││├──┼────────┼────┼─────┼──┼────┼─────────┼────────┼──────┼──┼─────┼──┤│29│散裝白玉(成品)│339.kg│1F包裝區│29│66-70│0000000aj0000-000│白玉2(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36│同抽驗物單│陽性│├──┼────────┼────┼─────┼──┼────┼─────────┼────────┼──────┼──┼─────┼──┤│30│散裝球參(成品)│71.kg│1F包裝區│30│未找到│無│││無│││├──┼────────┼────┼─────┼──┼────┼─────────┼────────┼──────┼──┼─────┼──┤│31│雜參1(成品)│264.kg│1F包裝區│31│1-10、│無│││無│││││││││216-222│││││││├──┼────────┼────┼─────┼──┼────┼─────────┼────────┼──────┼──┼─────┼──┤│32│雜參2(成品)│2,462.kg│1F包裝區│32│87-88│無│││無│││├──┼────────┼────┼─────┼──┼────┼─────────┼────────┼──────┼──┼─────┼──┤│33│雜參3(成品)│372.kg│1F包裝區│33│87-88│無│││無│││├──┼────────┴────┴─────┴──┴────┴─────────┴────────┴──────┴──┴─────┴──┤│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⒈封存清單記載:⑴編號27-32:「1F包裝區」│││⑵編號33:「1F辦公室」│││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00000-000僅記載:該物品由負責人協助取樣。│││⑵0000000aj0000-000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散裝袋裝取出。│││⑶0000000aj0000-000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業者自完整包裝拆封取出。│││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會同新北市│││衛生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附表五:104.05.13/18:0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1049012382號)│├──────────────────────────────┬─────────────────────────┬───────────┤│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58反)│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53-54反)│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P.125反;他卷,P.95││││)│├──┬────────┬────┬─────┬──┬────┼─────────┬───────┬───────┼──┬─────┬──┤│清單│種類(名稱)│數量│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品名│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編號││││編號│照片編號││││序號│送檢編號││├──┼────────┼────┼─────┼──┼────┼─────────┼───────┼───────┼──┼─────┼──┤│34│虎皮(成品)│29.kg│1F包裝區│34│未找到│0000000aj0000-000│虎皮中小│1F成品出貨區│A048│同抽驗物單│陰性│├──┼────────┼────┼─────┼──┼────┼─────────┼───────┼───────┼──┼─────┼──┤│35│雜參4│1,878.kg│1F成品倉庫│35│未勘驗│0000000aj0000-000│足參(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47│同抽驗物單│陽性│├──┼────────┼────┼─────┼──┼────┼─────────┼───────┼───────┼──┼─────┼──┤│48│雜參5│1,892.kg│1F成品倉庫│48│未勘驗│0000000aj0000-000│白玉│1F成品出貨區│A049│同抽驗物單│陰性│││││││├─────────┼───────┼───────┼──┼─────┼──┤│││││││0000000aj0000-000│AAA新小刺│1F成品出貨區│A050│同抽驗物單│陽性│││││││├─────────┼───────┼───────┼──┼─────┼──┤│││││││0000000aj0000-000│S黑安貝│1F成品出貨區│A051│同抽驗物單│陽性│││││││├─────────┼───────┼───────┼──┼─────┼──┤│││││││0000000aj0000-000│球白│1F成品出貨區│A052│同抽驗物單│陽性│││││││├─────────┼───────┼───────┼──┼─────┼──┤│││││││0000000aj0000-000│白大赤│1F成品出貨區│A053│同抽驗物單│陰性│││││││├─────────┼───────┼───────┼──┼─────┼──┤│││││││0000000aj0000-000│尖嘴│1F成品出貨區│A054│同抽驗物單│陽性│││││││├─────────┼───────┼───────┼──┼─────┼──┤│││││││0000000aj0000-000│赤蟲大│1F成品出貨區│A056│同抽驗物單│陽性│├──┼────────┴────┴─────┴──┴────┴─────────┴───────┴───────┴──┴─────┴──┤│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⒈封存清單記載:⑴編號34:「1F包裝區」│││⑵編號35、48:「1F成品倉庫」│││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j0000-000至055(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散裝袋裝取出。│││⑵0000000aj0000-000至067(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業者自完整包裝拆封取出。│││⑶0000000aj0000-000至069(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室溫儲放。由散裝袋裝取出。│││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會同新北市│││衛生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附表六:104.05.13/20:3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1049012382號)│├──────────────────────────────┬─────────────────────────┬───────────┤│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59正反)│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51、52正反│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54反-55)│,P.125正反;他卷,││││P.94反-95)│├──┬────────┬────┬─────┬──┬────┼─────────┬───────┬───────┼──┬─────┬──┤│清單│種類(名稱)│數量│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品名│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編號││││編號│照片編號││││序號│送檢編號││├──┼────────┼────┼─────┼──┼────┼─────────┼───────┼───────┼──┼─────┼──┤│36│黑玉(成品)068│19.kg│1F包裝區│36│33/36-38│0000000aj0000-000│黑玉(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59│同抽驗物單│陽性│││││││、223│││││││├──┼────────┼────┼─────┼──┼────┼─────────┼───────┼───────┼──┼─────┼──┤│37│黑玉中小(成品)│14.kg│1F包裝區│37│33/39-41│0000000aj0000-000│黑玉中小(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60│同抽驗物單│陽性│││069││││、224│││││││├──┼────────┼────┼─────┼──┼────┼─────────┼───────┼───────┼──┼─────┼──┤│38│白玉中小(成品)│22.kg│1F包裝區│38│33/42-44│0000000aj0000-000│白玉中小(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45│同抽驗物單│陽性│││054││││、225│││││││├──┼────────┼────┼─────┼──┼────┼─────────┼───────┼───────┼──┼─────┼──┤│39│A黑安貝(成品)│24.kg│1F包裝區│39│33/45-47│0000000aj0000-000│A黑安貝(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55│同抽驗物單│陽性│││055││││、226│││││││├──┼────────┼────┼─────┼──┼────┼─────────┼───────┼───────┼──┼─────┼──┤│40│A黑安貝(成品)│29.kg│1F包裝區│40│33/48-50│0000000aj0000-000│A黑安貝(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44│同抽驗物單│陽性│││053││││、227│││││││├──┼────────┼────┼─────┼──┼────┼─────────┼───────┼───────┼──┼─────┼──┤│41│赤蟲(成品)050│22.kg│1F包裝區│41│33/51-53│0000000aj0000-000│赤蟲(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41│同抽驗物單│陽性│││││││、228│││││││├──┼────────┼────┼─────┼──┼────┼─────────┼───────┼───────┼──┼─────┼──┤│42│白玉(成品)051│10.kg│1F包裝區│42│33/54-56│0000000aj0000-000│白玉(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43│同抽驗物單│陽性│││││││、229│││││││├──┼────────┼────┼─────┼──┼────┼─────────┼───────┼───────┼──┼─────┼──┤│43│白玉(成品)052│4.kg│1樓包裝區│43│33/57-59│0000000aj0000-000│白玉3(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37│同抽驗物單│陽性│││││││、230│││││││├──┼────────┼────┼─────┼──┼────┼─────────┼───────┼───────┼──┼─────┼──┤│44│黑玉(成品)066│5.kg│1樓包裝區│44│33/60-62│0000000aj0000-000│黑玉(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57│同抽驗物單│陽性│││││││、231│││││││├──┼────────┼────┼─────┼──┼────┼─────────┼───────┼───────┼──┼─────┼──┤│45│黑玉(成品)067│10.kg│1樓包裝區│45│33/63-66│0000000aj0000-000│黑玉(成品)│1F成品出貨區│A058│同抽驗物單│陽性│││││││、232│││││││├──┼────────┴────┴─────┴──┴────┴─────────┴───────┴───────┴──┴─────┴──┤│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⒈「封存清單」記載:編號36-45均在「1F包裝區」│││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j0000-000至055(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常溫儲放。由業者自散裝中取出。│││⑵0000000aj0000-000至067(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常溫儲放。由業者自完整包裝拆封取出。│││⑶0000000aj0000-000至069(連號)均記載:置於1F成品出貨區,常溫儲放。由業者自散裝取出。│││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會同新北市│││衛生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附表七:104.05.13/19:5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1049012382號)│├──────────────────────────────┬─────────────────────────┬───────────┤│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60)│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46反-47)│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P.125;他卷,P.94反││││)│├──┬────────┬────┬─────┬──┬────┼─────────┬────────┬──────┼──┬─────┬──┤│清單│種類(名稱)│數量│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品名│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編號││││編號│照片編號││││序號│送檢編號││├──┼────────┼────┼─────┼──┼────┼─────────┼────────┼──────┼──┼─────┼──┤│46│烘乾室│2間│3樓烘乾室│無│178-181│0000000aj0000-000│小有刺(半成品)│3F乾燥室│A010│同抽驗物單│陽性││││(2門)│││、233-├─────────┼────────┼──────┼──┼─────┼──┤││││││234│0000000aj0000-000│烏元球(半成品)│3F乾燥室│A011│同抽驗物單│陽性│││││││├─────────┼────────┼──────┼──┼─────┼──┤│││││││0000000aj0000-000│靴參(半成品)│3F乾燥室│A012│同抽驗物單│陰性│││││││├─────────┼────────┼──────┼──┼─────┼──┤│││││││0000000aj0000-000│白玉(半成品)│3F乾燥室│A013│同抽驗物單│陽性│││││││├─────────┼────────┼──────┼──┼─────┼──┤│││││││0000000aj0000-000│八針(半成品)│3F乾燥室│A014│同抽驗物單│陽性│││││││├─────────┼────────┼──────┼──┼─────┼──┤│││││││0000000aj0000-000│赤蟲黃(半成品)│3F乾燥室│A015│同抽驗物單│陽性│├──┼────────┴────┴─────┴──┴────┴─────────┴────────┴──────┴──┴─────┴──┤│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⒈「封存清單」記載:3樓烘乾室│││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j0000-000至003:置於3F乾燥室熱風乾燥之半成品。│││⑵0000000aj0000-000至006:置於3F乾燥室熱風乾燥之半成品。│││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會同新北市衛│││生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附表八:104.05.13/19:50封存清單(本院勘驗照片)/抽驗物報告單/食藥署檢驗結果(104.06.08FDA研字第1049012382號)│├──────────────────────────────┬─────────────────────────┬───────────┤│封存清單記載內容(偵14406卷,P.60反)│新北市衛生局抽驗物報告單(偵14406卷,P.P.47反)│檢驗報告書(偵14406卷││本院勘驗照片(本院卷㈠,P.299-358)││,P.125;他卷,P.94反││││)│├──┬────────┬────┬─────┬──┬────┼─────────┬────────┬──────┼──┬─────┬──┤│清單│種類(名稱)│數量│查封存地點│封條│本院勘驗│編號│品名│抽檢物取樣地│檢體│檢體名稱/│醋酸││編號││││編號│照片編號││││序號│送檢編號││├──┼────────┼────┼─────┼──┼────┼─────────┼────────┼──────┼──┼─────┼──┤│47│海參多種│2F冷藏庫│2F冷藏庫│無│168-177│0000000aj0000-000│黑安貝大(成品)│2F常溫倉庫區│A016│同抽驗物單│陽性││││2間│2間││├─────────┼────────┼──────┼──┼─────┼──┤│││││││0000000aj0000-000│赤蟲(成品)│2F常溫倉庫區│A017│同抽驗物單│陰性│││││││├─────────┼────────┼──────┼──┼─────┼──┤│││││││0000000aj0000-000│刺參(成品)│2F冷藏庫│A018│同抽驗物單│陽性│├──┼────────┴────┴─────┴──┴────┴─────────┴────────┴──────┴──┴─────┴──┤│備註│㈠上開封存物之扣留地點:│││⒈「封存清單」記載:現場種類繁多,秤量不意,經FDA科長及現場負責人同意,封存2F冷藏庫2間│││⒉「抽驗物報告單」記載:⑴0000000aj0000-000至008「黑安貝大(成品)」、「赤蟲(成品)」:置於2F常溫倉庫區。│││⑵0000000aj0000-000「刺參(成品)」:置於2F冷藏庫儲放。│││㈡上開封存清單、抽驗物報告單對照結果,抽驗物報告單上未註明係由封存清單上之何封存物中抽取樣品送驗,經本院於105年1月19日會同新北市衛│││生局當時現場封人員至扣案物現場勘驗後,由該局於105年6月24日函復對照結果表(本院卷㈡,P.95-98)。│└──┴─────────────────────────────────────────────────────────────────┘【附件三:起訴書附表一(販賣對象、數量、價格)】┌──┬──────────┬──────┬─────┬───────┐│編號│被害人│地址│數量│販賣價格││││││(新臺幣)│├──┼──────────┼──────┼─────┼───────┤│1│香港、中國大陸不詳商│香港、中國大│40包,每包│每公斤48美元,│││家│陸廣東省│30公斤,合│共57,600美元,│││││計1,200公│換算新臺幣為│││││斤│1,728,000元。││││││(美元匯率以││││││1:30計算)。│├──┼──────────┼──────┼─────┼───────┤│2│王高憲│○○市○○區│1,000公斤│300,000元│││(友聯物流有限公司股│○○路00號│││││東)││││├──┼──────────┼──────┼─────┼───────┤│3│趙珠妃│○○市○○區│285公斤│140,149元│││(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路000│││││司高雄分公司員工)│號│││├──┼──────────┼──────┼─────┼───────┤│4│萬泰良│○○市○○區│1,334公斤│429,420元│││(山東小館負責人)│○○路000巷││││││00號0樓│││├──┼──────────┼──────┼─────┼───────┤│5│呂坤陽│○○市○○區│2,600公斤│954,382元│││(北海漁村股份有限公│○○○路0段0│││││司負責人)│之0號、8之1││││││2樓、8之1號││││││下室│││├──┼──────────┼──────┼─────┼───────┤│6│吳信金│○○市○○區│1,121公斤│419,812元│││(春申御食有限公司採│○○路0段00│││││購人員)│號│││├──┼──────────┼──────┼─────┼───────┤│7│李作中│○○市○○區│427公斤│210,464元│││(大溪山水餐飲事業股│○○街0號│││││份有限公司餐廳經理)││││├──┼──────────┼──────┼─────┼───────┤│8│吳清田│○○市○○區│1,741公斤│485,182元│││(汎泰水產有限公司負│○○路00號│││││責人)││││├──┼──────────┼──────┼─────┼───────┤│9│胡美玲│○○市○○區│529公斤│181,885元│││(大田廚房負責人)│○○○路0段││││││000號│││├──┼──────────┼──────┼─────┼───────┤│10│陳玉環│○○市○○市│180公斤│149,940元││││場│││├──┼──────────┼──────┼─────┼───────┤│11│陳基財│○○市○○區│750公斤│363,390元│││(八九帝王蟹海鮮店負│○○街00之0│││││責人)││││├──┼──────────┼──────┼─────┼───────┤│12│吳坤金│○○市○○區│135公斤│38,205元│││(海釣船餐館負責人)│○○路000號0││││││樓之0│││├──┼──────────┼──────┼─────┼───────┤│合計│││11,302公斤│5,400,829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