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2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9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163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