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34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號:NO302577、302578、302579、302580、302581、302584號之本票正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