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庚○○
丙○○丁○○辛○○戊○○己○○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雄 律師被告甲○○被告府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薛西金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邱國邊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簡佩珺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秦富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