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因97年度家訴字第126號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