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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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852號
原告 劉震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公司、 薛奕鵬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