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潮補字第257號原告 林乙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浚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