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登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昶桻股份有限公司許經綸曾桂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晣支票背面影本到院。
二、提出相對人曾桂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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