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2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麗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麗珠之母親年邁體衰,兒子又入伍當兵,無人可以替被告處理工作,代為給付住所之租金,生財器具也無人管理,是請法院考量被告有正當職業與固定住所,無逃亡之虞,准以新臺幣2,000元具保。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證人 李明翰 證述明確,並有卷內採購訂單可稽,足認嫌疑重大。另被告前於偵查中,已曾通緝在案,嗣於審理中,又因本院屢次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而再遭發佈通緝2次,顯有逃亡之事實。
是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他人財產法益侵犯之嚴重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係適當、必要。至於被告所指工作、住所租金或生財器具等節,均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另本件又查無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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