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傳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建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2,610,000萬元或2,610,00
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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