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即被告 潘振華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原訴字第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於偵查中供稱除住在臺東縣鹿野鄉以外,尚住在新北市樹林區、雲林縣麥寮鄉等處,均係被告在外工作之地點,公司無法聯絡到被告,被告被羈押快5個月,一定也沒辦法回去公司上班,也決定不再外出工作;又因被告之父母均已年邁,近期母親眼疾加重經常往返醫院,需要有人照顧母親,且父親因為重聽亦無法辦理相關事宜,僅希望可以讓被告留在家中照顧雙親;另被告持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分期付款尚待處理,而被告母親現無收入,被告朋友亦無法代為協助處理車輛事宜,故請求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又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應否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或有無第101條之1各款所列之罪名,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外,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最高法院46年臺抗字第6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潘振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7月28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103年7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復經本院於103年10月17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綜合卷內證據資料,認前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3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被告雖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雖坦承轉讓第二級毒品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然矢口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依卷內證人 鄭嘉文 、胡怡樺、 簡政德 、 林美娟 、 林婉如 等證人之證述內容及現有之相關物證、書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警詢中曾經警察通知仍未到案,而其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次數並達5次,客觀上被告對遭受較嚴厲之刑罰制裁當已有預期,以逃匿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犯險誘因亦隨之提升,且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其除了住臺東縣鹿野鄉以外,尚住在新北市樹林區、雲林縣麥寮鄉等處,有事實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又審酌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犯行,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輕,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
㈢至於被告雖另陳稱其父母均已年邁,母親眼疾加重需要有人
照顧母親,父親重聽亦無法處理,希望可讓被告在家中照顧雙親,及其持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現有分期付款待處理,而其母親及朋友亦無法代為處理等語,惟查:被告住處除住有被告之父母親外,尚住有被告之大哥、大嫂、姪子、姪女及被告之兒子等情,此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而被告之父母親除被告以外,尚有被告之大哥、大姐等2名子女,及被告父親現係以務農為業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是被告之父母雖以年邁或罹有眼疾,尚非無親人可在旁照顧;另被告雖陳稱其持有之車輛尚有分期付款待其處理,然本件被告並未禁止接見通信,而被告大姐亦曾於本院審理中特地前來聽審,顯然相當關心被告近況,被告當可於接見親人時請其親人代為協助處理相關事宜,再衡以被告前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前揭車貸目前僅餘14期,每期應繳金額為新臺幣4800元等語;此外,被告所主張之事項,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必須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本院認為依被告所犯之犯行、罪責,具保並不足以代替羈押確保被告日後仍能到庭,被告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