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八號
原告丑○○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 律師
寅○○被告癸○○
丁○○訴訟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 李振燦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被告丙○○籍設臺
現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設臺北法定代理人子○○住同右右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住同右被告乙○○住臺北
壬○○住臺北己○○住臺北戊○○住臺北庚○○住同右辛○○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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