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七七八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駕裁00-00000號),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嗣經該院以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四七八號裁定管轄錯誤,並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受處分人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收受裁決書,有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一紙在卷可稽,惟本件異議人竟遲至九十年五月七日始遞狀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內所蓋本院收狀章存卷可按,故其聲明異議已逾二十日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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